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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06〕2号)发布:2008-4-1417:14|作者:dfhzdf|来源:我要社保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后联〔2006〕2号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人事厅(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各参管理保障部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做好文职人员社会保险等有关工作,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规定9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文……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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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队人员婚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近年来特别是士宫制度改革后,军队人员婚姻管理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军队人员婚姻管理工作,现就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士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政联i2008]4号)规定,回原籍择偶确有困难,男士官年龄超过二十八周岁,女士官年龄超过二十六周岁,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可在部队驻地或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二、军人到婚姻登记……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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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人员婚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组„2010‟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近年来特别是士宫制度改革后,军队人员婚姻管理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军队人员婚姻管理工作,现就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士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政联i2008]4号)规定,回原籍择偶确有困难,男士官年龄超过二十八周岁,女士官年龄超过二十六周岁,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可在部队驻地……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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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城乡创业就业服务局关于申请办理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各镇创业就业服务站,本局各中心、股室、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石发[2012]2号),进一步深化全民创业,让更多的城乡劳动者、大中专毕业生积极成功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全县就业工作和经济发展,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办事程序,现将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做好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小额担保贷款是指通过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由经办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帮助城乡创业人员实现创业的资金扶持政策。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是贯彻县委、县政府深化全民创业的重大举措,也是实施“民……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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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为做好摩托车出口管理工作,提高许可证签发工作的效率和服务质量,我局将从2010年3月15日起在出口许可证发证系统中启用摩托车出口资质管理功能模块,对摩托车生产企业、授权出口经营企业及出口车型等资质管理要求实行程序自动核验。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申请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时,出口商和发货人应按照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的年度具有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和全地形车出口资质企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容填写。二、出口企业填写摩托车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目录中的生产企业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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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鄂民政发〔2006〕40号文件关于报送《湖北省志·社会团体》有关资料的通知各民间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省管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编纂湖北省第二届省、市、县三级地方志书的通知》(鄂办文〔2000〕19号)和《湖北省第二届省、市、县三级志书编纂方案》(鄂办文〔2006〕10文件)的精神,为做好《湖北省志〃社会团体》编纂工作,根据编修《湖北省志〃社会团体》的需要,请各单位积极配合,认真组织,及时提供有关资料。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有关文稿(一)提供1978年以来各业务主管单位对所属民间组织(社团、基金会、民办非……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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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社会团体编制核定及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6-9-12第一条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会团体编制是指社会团体常设机构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适用于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第三条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均可申请社会团体编制。第四条县以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社会团体编制的核定和管理工作。第五条社会团体编制所需经费,从社会团体合法收入中解决。第六条社会团体应本着精简的原则,以自身活动需要和经费开支可能为依据,提出编制数额,经业务……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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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2006年民政局机关管理制度汇编前言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严肃纪律、整顿干部作风的若干规定》,搞好整章建制,进一步明确本局每个股室和每个干部职工的岗位职责,切实加强机关管理,建立协调、规范、统一的管理体系,现将民政局机关管理规章制度汇编成册,以使各项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提高工作效率,建设高效、廉洁、务实的文明机关。希望大家共同遵照执行,并在工作实践中努力探索,认真总结,不断完善。目录第一篇工作职责一、县民政局职能职责二、各股室工作职责三、领导机制第二篇规章制度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2、局党组会议议事规则3、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4、工作制度5、工作人员管理与考核制度……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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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管理规定一、作息时间。严格执行机关作息时间和签到制度(准时签到和迟到签到),不得迟到或早退,对于无故迟到、早退者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罚款20.00元,第三次给予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解聘处理。二、请销假制度。1、出差。出差人员填写出差申请,分管领导批准,报农场党政办公室及政工部备案,由办公室主任向场长报告出差人员情况。出差回来后及时向办公室销假。2、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由本人填写请假条,分管领导批准,报农场党政办公室及政工部备案,由办公室主任向场长报告请假情况。假期结束后,及时向办公室销假。3、事假。事假月累计3天以上(含3天)扣发半月奖金;月累计7天以上(含7天)……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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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内部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内部管理,规范办事程序,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树立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特制定机关内部管理制度。一、考勤制度1、实行上班签到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上班前签到,办公室负责每月考勤情况的统计。2、所有工作人员一律按规定签到,杜绝迟到、早退、中途离岗现象。因公外出,须在签到簿上注明原因。3、严格履行请假手续。一般工作人员因事因病当日不能上班应向科室负责人请假,两天以上需向分管领导请假;科室负责人因事因病当时不能上班应向分管领导请假。各分管领导请假需向管委会主任请假。对考勤工作办公室作不定期检查,其结果纳入个人年终考评。二、政治、业务学习制度1、建立每周政治、业务学习……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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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01]2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精神,开展和规范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工作,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了《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职业培训机构数量大,情况复杂,各级民政部门和劳动和……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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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分类】教育管理【时效性】有效【颁布时间】2001年10月19日【实施时间】2001年10月19日【发布部门】民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01]306号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精神,开展和规范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工作,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民政部与教育部联合制定了《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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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民发【2001】297号2001年9月29日发布施行)第一条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结合职业培训机构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培训机构,主要指。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国家非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第三条职业培训机构须按《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审批设立,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给《社……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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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民政部民发〔2001〕306号2001年10月19日第一条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结合社会力量办学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三条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审批设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第四条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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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2001年10月19日)民发[2001]306号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精神,开展和规范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工作,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民政部与教育部联合制定了《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大,情况复杂,各级民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配合,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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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机关】民政部【发布日期】1998-12-28【实施日期】1998-12-28【文号】民政部令第18号第一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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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8-12-28)1998年12月28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一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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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机构名称与权限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负责对由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外)。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一般负责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1.为相关市级职能部门提供辅助性、技术性、事务性保障服务,相关业务涉及产业发展、标准制定、国际交流以及特殊技能培训等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需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放执业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已经明确应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二)审批内容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到期换证、章……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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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5月24日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民政厅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随着科学技术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的广泛应用,科学技术工作已经得到全社会的重视和支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始大量出现,这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兴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此类科技机构已成为中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推进社会科技进步的重要力量。为了规范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和管理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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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发(1999)129号1999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现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保护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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