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深圳市【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2-07-16【生效日期】2002-07-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深圳市民政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规定》的决定(深民法〔2002〕4号)(2002年7月16日)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全市性社会团体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查看全文>>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www.xiexiebang.com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互联网接入服务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现将《深圳市互联网接入服务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深圳市互联网接入服务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随着我市信息化的飞速发展,互联网网络秩序管理显得越来越重要。但目前存在的通过非法网吧、私人网络出租屋和上网帐号漫游方式等不正当途径提供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严重扰乱了我市的互联网网络安全秩序,存在极大的信息网络安全隐患。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互联网接入服务行为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我市计算机网络公共安全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查看全文>>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www.xiexiebang.com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火灾隐患“黑名单”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加大重大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促进火灾隐患的整改,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消防局《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等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火灾隐患“黑名单”单位管理规定》,现予发布。深圳市公安局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深圳市火灾隐患“黑名单”单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加大重大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促进火灾隐患的整改,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查看全文>>
为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彰显人民司法对广大群众的人文关怀,建立切实有效的司法救助僵工作机制,保障司法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第二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查看全文>>
司法救助2009年4月2日来源:司法救助一、什么是司法救助。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二、什么人可获得司法救助。1、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2、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⑴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⑵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⑷因见义勇为或者……查看全文>>
赢了网s.yingle.com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yingle.com司法救助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查看全文>>
司法救助(以下内容节选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他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查看全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社会执行救助机制,有效利用司法救助基金,规范执行救助金发放工作,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我院执行工作及执行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一、社会执行救助机制是指申请执行人因人身、财产等受到侵害,生活极其困难无经济来源,生活极度困难且有需要提供帮助的情况下,而被执行人又确无履行能力,经提出书面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核批准,向其发放一定数额救助金的制度。二、本院依法设立司法救助基金,救助金的来源构成如下:(一)政府拨付的启动资金;(二)每年纳入财政预算的资金;(三)各级民政部门……查看全文>>
xx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ss,男汉族生于xx年x月xx日,原籍:xx省xx县xxx镇xx庄村一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法定代理人:xxx,女,汉族,生于xxxx年xxx月xx日,原籍:同上。现住址:xx省xx村xxx巷(xx家租房)系:申请人之母,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申请事项:xxx市xx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xx)xx初字第00xx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20xx年xx月x日又发了(2xxx)金执字第00xx1号终结(xx)x……查看全文>>
xx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ss,男汉族生于xx年x月xx日,原籍:xx省xx县xxx镇xx庄村一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法定代理人:xxx,女,汉族,生于xxxx年xxx月xx日,原籍:同上。现住址:xx省xx村xxx巷(xx家租房)系:申请人之母,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申请事项:xxx市xx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xx)xx初字第00xx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20xx年xx月x日又发了(2xxx)金执字第00xx1号终结(xx)x……查看全文>>
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工作规则(试行)2010-11-1法警队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人民检察院遇有下列情况,可以从下级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一)执行重大案件警务保障警力不足的;(二)处置涉检群体性突发事件警力不足的;(三)跨区域执行任务需要警力协助的;(四)其他情况需要调用司法警察的。第三条调用司法警察,应当坚持依法用警、严格审批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调用司法警察。对违反规定调用司法警察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拒绝执行,并……查看全文>>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高检发[2004]2号二00四年一月六日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一、警衔的首次授予(一)首次授予警衔的范围首次授予警衔的人员,应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在编在职、从事司法警察工作并且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员。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中直接管理司法警察并担任司法警察职务的人员和履行司法警察职责的人员。(二)首次授予警衔的标准首次授予警衔,应以司法警察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1、正厅级、副……查看全文>>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法帮网【每日一法】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二)……查看全文>>
赢了网s.yingle.com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yingle.com(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深度解读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切实做好司法办案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下称《救助细则》)。《救助细则》如何体现检察特色,又有哪些亮点,检察机关如何正确贯彻执行。记者就相关问题专门采访了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如何把握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的“度”。国家司法救助不是国家赔偿,要防止其诉讼化和信访化记者采访了解到,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些刑事犯……查看全文>>
2016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网公布《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下称《救助细则》)。《救助细则》明确规定了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的七类具体情形,其中指出“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救助。《救助细则》共7章40条,除总则和附则外,主体部分有五大板块,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进行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救助的方式和标准、救助工作的具体程序、救助资金保障和管理,以及救助工作中违法责任追究等,涵盖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主要方面。《救助细则……查看全文>>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户口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近年来,随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群众反映强烈的“落户难”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而户口登记管理的规范性、严密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却越发突出,集中反映在:户籍登记项目内容不齐全、不规范、错漏多;申报户口登记的手续多,各地不统一;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不规范,更改姓名和年龄随意性大;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规范,随意出具户籍证明多;户口专用章刻制、使用不规范,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在证明公民身份方面的法律效力体现不够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削弱了国家户籍登记的严肃性,不利于国家和政府准确掌握公民的基本情况,另一方面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加了群众的经济负担,伤害……查看全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2008年12月15日川价发〔2008〕246号)各市(州)物价局、司法局,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文件精神,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经过两年试行,对规范我省律师收费行为,促进律师行业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查看全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2008年12月15日川价发〔2008〕246号各市(州)物价局、司法局,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文件精神,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经过两年试行,对规范我省律师收费行为,促进律师行业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查看全文>>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文件四川省司法厅川司法发〔2009〕43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成铁检察分院、公安局:为依法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向各上级业务部门请示或报告。附……查看全文>>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成铁检察分院、公安局:为依法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向各上级业务部门请示或报告。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局(盖章)(盖章)四川省司法厅(盖章)二。。九……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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