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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兴煤字[2015]01号文登封市兴峪煤业有限公司关于节后复产验收的请示登封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登封市兴峪煤业有限公司为正常生产矿井,证件齐全有效。主采二1煤层,地质储量663万吨,可采储量412万吨,矿井设计生产能力33万吨/年,尚可服务年限8.9年。矿井开拓方式为一立井二斜井混合式开拓,立井回风,主斜井进风并担负提升煤炭任务;副斜井进风,担负矿井升降人员、提矸下料任务。2014年经河南省工业信息化厅批复为瓦斯矿井,煤尘具有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为不易自燃。水文地质条件综合评价为中等。在煤矿资源兼并重组中,我矿井被批准为单独保留矿井。1放假期间,我矿各部门严格按本矿制定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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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2011/04/01【颁发文号】浙建规〔2011〕31号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进行规划选址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核准或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批准、核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他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第四条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应……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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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核准或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批准、核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他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第四条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应当符合城乡规划,遵循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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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规划类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本办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见附1)。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前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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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本办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见附1)。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前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制度。……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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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2008年8月25日云南省建设厅第6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建设项目选……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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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河县财政局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拨付方式和程序,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精神,严格使用省财政厅统一推广的“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县级版)”管理财政性资金,并依托县级版软件对专项资金进行实时监控,特制订本办法。一、人员工资1、预算股根据人大批准的年初部门预算,录入“县级版”指标管理系统,生成部门预算指标。2、预算单位每月25日前报送当月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工资变动情况表》到预算股审核。3、预算股在当月28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审核并汇总,形成《**年**月份工资变动汇总情况表》,并将《**……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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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和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西安市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依照计划、项目进度、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和环境效益相应拨付的原则,实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进度,凭合法有效支出凭证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再拨付资金的报账管理制度。第三条市属项目由市环保局审核确认报账,区县属项目经由区县环保(分)局审核确认后,报市环保局报账。第四条中……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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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专项资金拨付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规定办理。第十五条省直属企业或单位,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市、县企业,通过市、县财政部门转拨。市、县财政局应当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对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应直接拨付到企业。对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应按照专项资金安排的具体项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完工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采取财政补助方式的,原则上按预算、按合同和按项目实施进度支付专项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为确保项目实施资金需求,也……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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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青岛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青岛市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激励创新、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主要用于资助专利申请和授权、专利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国家、山东省和我市专利事业发展政策为导向,与经济、科技发展相结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含外资及外资控股企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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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规范资金拨付流程,保证资金安全、及时、足额拨付,加快资金执行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青岛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文【2008】6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从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分为项目资金和管理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主要用于推动我市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科技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第三条科技专项资金的拨付遵循“科学规范、快速严谨、安全高效”的原则。第四条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及资金使用单位按照《青岛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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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2014-12-0510:07:25来源:财政部网站作者:【大中小】浏览:3898次评论:0条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精神,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促进政府职能加快转变,完善财政投入及管理方式,尽快形成有利于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pp)发展的制度……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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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以下简称ppp项目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ppp项目采购,是指政府为达成权利义务平衡、物有所值的ppp项目合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完成ppp项目识别和准备等前期工作后,依法选择社会资本合作者的过程。ppp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选择合作社会资本(供应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ppp项目实施机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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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的建立、维护与管理,促进ppp咨询服务信息公开和供需有效对接,推动ppp咨询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我们研究起草了《政府和社会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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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ppp)项目财政管理,明确财政部门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工作要求,规范财政部门履职行为,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的各类ppp项目。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各类公共资产和资源与社会资本开展平等互惠的ppp项目合作,切实履行项目识别论证……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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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为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规范财政部门履职行为,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现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财政部2016年9月24日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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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产办〔2014〕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服务,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和《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多种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在经营规模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按规定程序评选、认定的企业。第三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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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冀产办[2007]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搞好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省域内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市场开拓能力,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对农户有切实可行的服务措施和利益联结方式的企业。第三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是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考察、评定和监督管理。省直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协助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管理本行业、本地……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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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09〕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农业局反映。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意见》(梅市发〔2007〕31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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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农〔2007〕8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自2001年11月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重点发展100家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粤府办[2001]101号)以来,我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规范,有章可循,较好地促进了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健康快速发展。为了适应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和变化,进一步规范我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搞好对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更好地发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我厅会同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其它成员单位,制定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粤办函[2007]212号),现印发实施。二……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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