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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烈度、地震基本烈度和抗震设防烈度区别与联系。地震烈度是通过地震时地面的建筑或其它有关物体的反应的一个量,常用人的震感、建筑物反应来衡量,有一个国家专门的烈度表,地震基本烈本烈度是具有一定发生概率的烈度值,表明一个地区发生这个地震烈度的可能性比较大。至于抗震设防烈度是对建筑物的抗震性能的要求,它不仅和当地的地震基本烈度有关,还和建筑物本身的要求有有关,甲级、已级、丙级四设防烈度是不同的。可参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地震烈度是发生地震时大地发生的倾斜;地震基本烈度是某一地区多年地震统计的最高地震烈度;抗震设防烈度是建筑物设计时要满足不低于当地地震基本烈度的设计要求.如:当地的地震基本烈度为6,那……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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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3号《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已于2017年9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抗震设防要求.................................2第三章抗震规划与选址.........................……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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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内从事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超限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工程,以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0〕109号)所规定的工程。……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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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山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县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切实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城乡工程建设提供科学的抗震设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上饶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铅山县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应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第三条县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立项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和本行政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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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务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5月23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5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抗震能力,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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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抗震能力,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按年……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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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关于《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的公告《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11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行为,提高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能力,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统筹、……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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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3号《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已于2017年9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抗震设防要求.................................2第三章抗震规划与选址.........................……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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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行对商业汇票贴现业务(以下简称贴现业务)的管理,规范贴现业务的操作程序,控制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行办理人民币商业汇票的贴现业务。第三条贴现业务必须按照“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原则办理。第四条中国银行原则上只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业务,如确需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应要求持票人提供足额、可靠的担保。第二章申请人的条件第五条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贴现申请人)向我行申请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持票人必须是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持票人与出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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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工银发[2002]10号2002年1月15日)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银……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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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144号(5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管理,促进票据业务发展,保障信贷资金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及本行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汇票申请人向支行申请,经支行、总行有权人审查、审批,总行授权支行签发并承诺到期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商业汇票。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签发无真实商品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严禁利……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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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下称贴现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贴现业务的风险,规范业务操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系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经办票据贴现业务的行社的票据行为,是经办行社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第三条贴现业务必须按照“分级授权、分级审批、审贷分离、责权分明”的原则办理。第四条办理贴现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申请人的条件第五条办理贴现业务的申请人(下称……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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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的管理,规范承兑业务行为,控制承兑风险,促进分行银行承兑业务规范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实施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分行银行承兑业务的管理原则是“集中审批、统一签发、分级管理、风险为本”。第二章承兑申请人的条件第三条承兑申请人(出票人)应具备下列条件: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2、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3、已在分行开立结算帐户(原则上要求开立基本结算帐户)和保证金帐户,并有一定的结算业务往来;4、持有年检有效的贷……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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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鞍山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多渠道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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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牛羊屠宰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14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牛羊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防止牛羊传染病的传播,避免牛羊产品中有害物质对人体的危害,有效控制环境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牛羊屠宰及牛羊产品加工、冷藏、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第三条市、县(含海城市,下同)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是牛羊屠宰加工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牛羊屠宰厂(场)设置的规划编制和实施、行业发展计划制定、牛羊屠宰厂(场)管理以及牛羊产品市场监督检查等工作。规划、工商、动监、卫生、环保、民……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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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辽宁省鞍山市【发布文号】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发布日期】2005-01-19【生效日期】2005-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鞍山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鞍山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12月27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张杰辉2005年1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我市村庄和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依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辽……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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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辽宁省鞍山市【发布文号】鞍山市人民政府令142号【发布日期】2004-12-31【生效日期】2004-12-3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鞍山市城市义务除雪管理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令142号)《鞍山市城市义务除雪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12月27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市长。张杰辉。。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做好市区的除雪工作,确保城市道路畅通、安全和整洁,保障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依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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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10月2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防止疫病传播,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和与畜禽屠宰有关的分割、冷藏、运输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鸡、鸭、鹅等。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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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牛羊屠宰管理,规范牛羊屠宰行为,保障牛羊屠宰行业健康发展和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牛羊屠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牛羊产品,是指牛羊在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尾等。第三条自治区对牛羊屠宰实行屠宰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牛羊屠宰活动,农村牧区自宰自食的除外。第四条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牛羊屠宰管理工作,加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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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农村地区居民自宰自食畜禽和城镇居民自宰自食家禽除外。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猪、牛、羊、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畜禽屠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屠宰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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