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5-08-17【生效日期】2015-08-0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新华社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全文如下。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查看全文>>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环境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依规治企,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环境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惩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环境保护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相关境外企业根据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环境事件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坚持党政同责、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分级考核的原则。第二章追究方式和适用情形第四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环境事件,应对相关责任单位……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保障生态立省战略顺利实施,推进县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全县各级各部门及其生产企业在生态与环境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中认真、全面、正确履行职责,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恪尽职守、守法经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部门及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办、其他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是指机关、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与环境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查看全文>>
砀山县制定文明创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将文明创建工作推向深入发表时间:2011-06-13来源: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采取最严格的措施,落实最严明的责任,建立最严密的网络,实施最严厉的处罚,实行最严肃的纪律,6月9日,宿州市砀山县制定了《砀山县文明创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继续把文明创建工作推向深入。《砀山县文明创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规定了适用的范围,明确了责任追究的依据,按照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实施问责。在文明创建工作中,对责任主体不正确、不及时、不有效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各种情形,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责任追究的方式为……查看全文>>
十堰市冲刺全国文明城市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根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创建文明城市动态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试行)》和《十堰市五城联创工作考评问责办法(试行)》,为全力冲刺全国文明城市,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根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创建文明城市动态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试行)》和《十堰市五城联创工作考评问责办法(试行)》,为全力冲刺全国文明城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查看全文>>
王瓜店新胜小学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实施方案为推动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完成教育系统创建工作目标任务,根据《王瓜店教育办公室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实施方案》,按照王瓜店教育办公室工作安排,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和《肥城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实施方案》为依据,以学生思想道德建设、核心价值观教育、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校园文化建设为重点,集中抓好三进行动(核心价值观进校园、进课堂、进活动)、四德建设(……查看全文>>
****网格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为扎实推进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强化网格内各包保单位的创建工作责任,实现测评体系全面达标,根据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适用于本网格内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追究。本制度所称的追究,是指对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领导不力、工作不实、行动迟缓、推诿扯皮或有较大过错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按照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二、本制度所称的追究对象为:按照市创城办划分的网格包保区域,承担包保责任的职能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职能科室负责人及……查看全文>>
王瓜店为扎实推进我处教育系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切实做到“有责必履、失责必究、追究必严”,根据《王瓜店教育系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实施方案》和《王瓜店教育系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责任追究办法》,按照王瓜店教育办公室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参与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所有教职员工。第二条创城工作责任追究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教惩结合、依法履行的原则,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领导责任与直接责任。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有关负责人、分管责任人、有关工作人员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1、创城工作态度不积极,安排部署不及时,影响创城工作开展的;2、措施不力,成效不明显的;3、工……查看全文>>
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十届三次、四次、五次、六次、七次全会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乡镇(街道)以上各级党委、政府,县级以上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的领导成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第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查看全文>>
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绿色发展理念,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快推进“美丽陕西”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5‟45号)等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乡(镇、街道)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第三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第四条党政领……查看全文>>
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11日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落实生态立省战略,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查看全文>>
【发布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5-08-17【生效日期】2015-08-0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新华社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全文如下。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查看全文>>
第二节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本节导引】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办法》贯彻落实全会精神,根据中央有关实行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将各种责任追究方式有机衔接,在主体分类、责任明确的基础上,提出了完整的追责方式,构成一个较为完整的责任追究链条,谨遵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的“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责任,而且终身追究”的追责理念,充分体现了从严的精神。【事件回放】腾格里沙漠污染——追责到地方党委2015年3月,环保部门调查发现,……查看全文>>
江西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简报第9期江西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二00五年十月九日我省大力整治医疗市场全面落实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我省在打击非法行医活动中抓住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的契机,依据《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出台《江西省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警示记分管理办法(暂行)》、《关于加强民营医院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示范诊所、示范门诊部”创建活动的通知》和《关于要求诊所、门诊部类医疗机构公示有关医疗服务信息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继续加大整治力度,完善工作制度,强化整治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市场的监管,把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引入深处。各……查看全文>>
吉林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简报第11期吉林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2005年12月20日——————————————————————————————本期目录*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长春市卫生局对全市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进行督查*双辽市再掀打击非法行医新高潮查阅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有关政策、工作要求及国家和省各期简报内容请登录卫生部网站(http://www.xiexiebang.com)、吉林省卫生厅网站(http://wst.jl.gov.cn)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查看全文>>
吉林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简报第3期吉林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2005年5月30日——————————————————————————————本期目录*吉林省卫生厅举办全省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打击非法行医电视电话培训班*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第一阶段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卫生部对吉林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一些做法给予肯定*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成立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四平市卫生局扎实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松原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依法取缔一地下性病诊所查阅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有关政策、工作要求及国家和省各期简报内容请登录吉……查看全文>>
【发布单位】卫生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5-10-25【生效日期】2005-10-2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经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和卫生部等七部委印发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力度,按照依法行政、守法执业,执法必严、失职必究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医疗服务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查看全文>>
(2005-11-0215:3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经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和卫生部等七部委印发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力度,按照依法行政、守法执业,执法必严、失职必究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医疗服务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过错责任提出如下意见。一、追究原则(一)坚持依法依纪、实……查看全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12年10月21日省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省长姜大明2012年11月5日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普通中小学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办学行为,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第三条违规办学行……查看全文>>
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普通中小学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办学行为,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第三条违规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坚持分级负责、有错必究、违规责任与违规程度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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