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肃政府信息公开纪律,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市审计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xx市水利局及其工作人员。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第五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不……查看全文>>
一、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确保依法行政,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错案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二、错案追究遵循以下原则:1、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原则;2、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原则;3、错案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原则;4、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三、错案的认定:1、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的2、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是错案的;3、上级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投诉等途径,审查认定为错案的。四、错案责任的承担:1、因案件承办人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或……查看全文>>
一、责任追究制内容代办员在履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制度,给国家、集体、群众、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群众投诉和上级批评的,由相关责任村和责任人承担行政和经济的责任的制度。二、责任追究办法对违反上述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工作过错、过失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1、承办人一次性告知不清楚,态度粗暴的;2、承办人不一次性告知办事群众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查看全文>>
为加强全市公路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交通部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办法以及《xx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市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一、施工、监理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市局责成公路科牵头,纪检监察室、财务审计科参与,将施工、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直接定为d级,清除出场,1—3年内严禁进入我市建设市场,同时对施工单位处以合同价款2%—4%的罚款,对监理单位处以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2倍的罚款。1、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2、出借资质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xx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比照《xx省》,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县属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县属其它机关、团体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县监察机关负责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县级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责……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xx省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xx市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xx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需要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责任追究种类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第五条……查看全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司法行政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经二00八年八月八日局党组会议研究,特制定《xx区》如下:一、首次接待来局机关办理相关工作事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局机关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二、首问责任人对来局机关办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员,应当热情文明接待。三、局机关建立首问负责和限时办结事项登记制度。局机关各股室设置《机关首问负责和限时办结事项登记簿》,由首问责任人负责对接待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注明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办理事项,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以及首问责任人、承办人、联系电话、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查看全文>>
为提高统计执法检查人员的办案水平,杜绝和减少错案,根据xx市人民政府文件[嘉政发(2002)1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错案追究原则第一条错案是指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在办理统计违法案件中,由于过错致使统计管理相对人的人力、财产、名誉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件。过错从主观上分为故意过错和过失过错,从行为上分为作为过错和不作为过错。第二条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第三条对错案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处理,应坚持以教育为主,处分为辅和责任与处分相适应原则。第四条在追究错案工作中,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干扰、阻……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保证行政机关全面,正确地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在行政执法中发生错案应当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案件,应当认定为错案:(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二)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工作,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保证全镇依法行使行政职能,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全镇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务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第三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一)该公开而不公开的;(二)对公开办事内容该办而不办的;(三)不履行工作人员职责的;(四)违反政务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其它违反政务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第四条对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按如下办法进行处理:(一)违……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行政管理单位或者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第三条*市交通局机关各处室、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市地方海事局、市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适用本制度。第四条行政管理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实行行政管理问责制。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安……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地震行政审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河北省纪委《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地震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第四条。行政审批过错责任,是指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在办理地震行政审批事项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导致办理事项错误,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五条。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行为,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由于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给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案件。第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五)其他情形。第四条在查处国土资源……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司法行政相关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规范本局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正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司法局系统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造成错案的,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错案,是指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失实,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查看全文>>
一、为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保证工作人员正确、高效地实施管理与服务,防止工作过失行为发生,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工作过失,是指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贻误管理与服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三、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四、工作人员在实施管理与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工作过失责任: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2、不予受理、许可不告知理由的;3、无规定依据或违反规定、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工作程序实施许可的;4、超越权限实施许……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创优发展环境,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行政过错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决定》(晋政发〔2006〕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聘任人员。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第四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或者不适……查看全文>>
为了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有效查处政务公开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和局属各单位和个人。二、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出现了过错行为,并造成一定结果发生的,根据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及违纪违规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和单位的责任。三、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系统政务公开过错责任的追究。局属单位和局机关各科室应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四、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箱。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本系统政务公开过错行为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举报。五……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严肃工作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及省、市、区纪检监察机关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举报工作责任追究,是指局系统各级领导及分管领导、各科室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在受理群众信访举报过程中,由于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失职渎职等引起非正常信访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对象为局系统中层以上副股级干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第四条责任追究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第五条责任追究的形式为。批评教育、诫勉教育、效能告诫、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查看全文>>
联系客服
公文交流微信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