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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纠正和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以下简称《处理规定》)、《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以下简称《若干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一、责任追究制度坚持的原则及追究时限1、责任追究制度中追究的责任,是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两个《条例》和干部推荐、考察工作责任制及有关干部工作的其他制度的行为。责任追究坚持“谁推荐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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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市委决策的权威性、有效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共酒泉市委关于市、县(市、区)党委工作运行机制的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市委决定实施决策备案和责任追究制度。一、市委决策备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一)坚持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的原则;(二)坚持执政为民的原则;(三)坚持权责统一的原则;(四)坚持政令统一的原则;(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二、市委决策备案的主要内容(一)全市党员代表大会形成的事关全市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重大决议、决定、规定、规划、计划、方案;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决策、规定、规划、……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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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执行,严肃行政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二、自治区环保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违反环境保护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适用本办法。三、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准确。四、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情节严重的,对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一)制定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文件、措施,经指出后拒不纠正的;(二)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或未及时处理污染事故,造成损失加重的;(三)……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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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强力推进我街殡葬管理工作,确保区人民政府下达的一级责任目标落实到位;确保我街殡葬火化率100%,属地火化率100%;确保殡葬市场管理秩序,促进殡葬管理工作上水平、上台阶。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工作条例》、《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对殡葬管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现将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一、凡出现1例棺葬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必须在7月之内进行取尸火化。同时,对党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并分别罚款100元。二、凡出现1例棺葬或套葬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其住点国家工作人员给予罚款100元的经济处罚;出现2例或2例以上棺葬或套葬的所在单位住点国家工作人员给予扣除全年预算……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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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信访举报工作抓实力度,分清任务区域,明晰责任,形成信访举报工作层层负责、一级抓一级、人人都在责任中的工作格局,苏家屯区制定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度。一、责任范围。区纪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对全区信访举报工作负全责;区纪委主管书记为主要责任人,对全区信访举报工作负主要责任;区纪委常委信访室主任为具体责任人,对全区信访举报工负具体责任。基层党委(区直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委员)是该地区信访举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并对其负全责、主要责任和具体责任。二、责任目标及要求。第一责任人要重视和强化信访举报工作,列入工作日程,定期分析研究该地区的信……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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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人事编制队伍建设,促进全体工作人员切实履行职责,保证各项人事编制工作政策全面落实、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规和制度,结合我局及编办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局各个岗位的根本职责是为基层和服务对象服务。全体人员应该牢记党的宗旨,真正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必须恪尽职守,勤政廉政,依法行政,秉公办事,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努力完成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在工作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工作失误的,不履行职责或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的,应追究过错责任。第三条实行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要做到事实清楚、客观准确、处理恰当。第四条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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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能,健全责任机制,保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公正、高效行使职权,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人事编制部门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洛阳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机关效能,贻误管理工作,损害管理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危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等,应依照本办法追究其效能责任。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管理……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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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增强我局依法行政和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政策和水平、责任意识,根据《区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报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正确履行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完善执法责任制,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系指我局公务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未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行政程序规定,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尚不构成行政处分或法律追究的一种内部惩戒形式。二、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一)在行政执法中,未按法定程序和本局制定的行政工作程序流程操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管理不善,造成重要文书、档案、……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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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统计执法的监督,预防和养活统计执法过错行为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下简称“统计执法机关”)及其统计执法人员在统计执法过程中出现过错,应当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统计执法机关及其统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统计执法过错行为,应当受到责任追究:(一)没有法定依据越权执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二)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干扰上级统计执法机关办案、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四)行政处罚结果显失公正的;(五)违反规定,泄露揭发、检举材料或者举报人姓名和其他有关情况的;(六)指派不具备统计执法资格的人员……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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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使建设系统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公开、公平、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建设系统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国家或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损失的行为。第三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公开、公正;(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三)责任追究与过错追究应适当;(四)处理与教育相结合。第四条经调查确认,建设系统行政执……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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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第三条自治区内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自治区内其他机关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四条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第五条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问责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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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行为,提高机关效能,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加强对各股室站队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全面推进机关效能建设,树立环保部门的良好社会形象,促进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是指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损害公共利益和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谈话、诫勉、待岗、辞退,是指本局对各股室站队的工作人员有一定过错,出现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需要给予谈话、诫勉、待岗、辞退的,依照本暂行办法处理。……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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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提高机关行政管理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将行政管理责任制作为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补充,将行政管理责任落实到位,并与领导干部连带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挂钩,克服各种不规范的行政管理行为。通过量化责任、硬化考核,在强化责任中规范行政管理,在规范行政管理中强化责任,形成互动效应,推动机关行政管理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促进依法行政,促进机关作风转变和各项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机关行政管理过错责任追究的指导思想是规范行政管理行为,提高行政管理水平,落实依法治税,促进行政管理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保证行政管理人员切实依法行政,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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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南通盐行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应当对其实施责任追究。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一)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二)组织处理,包括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对领导干部予以调离、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三)党纪处分。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五条领导班子违反中央和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下……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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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圆满完成组织部的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各个环节不出或少出问题,不断提高全部的整体工作水平,特制定本规定。(二)过错追究的原则。一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有错必惩的原则;二是责任自负,依据过错性质、程度分类施惩的原则;三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四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三)责任追究的范围。凡是部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1、因主观原因违反组织、干部工作程序而造成过错的:2、因业务不熟违反政策规定而造成过错的;3、因违反组织、干部工作纪律而造成工作过错的;4、因责任心不强违反工作原则造成工作过错的;5、固违反部里各项规定造成过错的;6、因完成上级领导和本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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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确保新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纯洁性,按照“坚持原则、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工作方针,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称《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追究发展党员工作的责任,是指根据有关原则,对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出现的,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的责任追究。第三条发展党员责任追究的原则:1、实行党支部、部门机关党委、组织员三级保质责任的原则。2、谁培养谁负责,谁谈话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3、以教育为主,重在强化责任意识的原则。4、以事实为依据,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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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受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职责而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本办法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应当履行而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所称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权限、规定程序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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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本局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执行力和落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适用人员本局工作人员。第二条本局工作人员因故意、过失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第三条责任追究范围1、不依法行政,对办理房产证审查资料等工作不落实,不执行限时办结,不落实局行政审批办事程序,搞吃、拿、卡、要和“中梗阻”。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3……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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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减少违法行政执法与行政不作为的发生,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者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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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行为的监督,保证本厅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与监督检查规则》、《**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施行政许可过错责任,是指本厅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实施行政许可,造成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财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条追究实施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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