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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中村改造主要工作流程(暂定)一、城中村改造项目申报二、区政府审核、完善资料、上报市村改办三、区政府组织招商、选商四、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控规、修规及报批工作五、区政府组织实施拆迁六、市政府批准列入市城中村改造计划七、国土部门组织土地征收报批八、编制改造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九、国土部门组织土地招拍挂十、开发企业办理开工建设各项手续、市区各部门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十一、安置区交房、办理房产证等手续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流程详细说明第一步:城中村改造项目申报(一)改造条件成熟的村(组),以文件形式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逐级申请进行城中村改造。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该村的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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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政〔2004〕3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划、土地、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四年四月五日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划、土地、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为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的通知》(郑政〔2003〕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城中村改造的实际情况,特定本办法。一、规划管理(一)城中村改造范围郑州市区建成区内的城中村,包括中心组团、西部组团、东南部组团、北部组团。……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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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政文〔2008〕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流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流程(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郑政文〔2007〕10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程序,明确责任,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依法、规范、健康、有序、快速进行,制定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流程如下:第一阶段:启动改造阶段1.村(组)班子征求村民意见,提出改造设想,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形成同意实施城中村改造决议及同意集体土地转国有决议,呈报所属乡(镇)……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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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为及时、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事故处理阶段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严格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要求,告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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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高法发[2009]50号)各地级以上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为解决我省近年来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遇到的一些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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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高法发[2004]34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和省公安厅交管局。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了妥善、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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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于1996年7月13日联合下发《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1996]15号)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格依法办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解决目前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和案件审理工作中出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应当准确认定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的身份,同时查明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的情况,以及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车辆实际支配人之间的关系。2、人民……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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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发[2001]6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县公安局: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庭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二00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于1996年7月13日联合下发《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1996]15号)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格依法办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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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508【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8-09-22【生效日期】1998-09-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细则》的通知(1998年9月22日)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青岛市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规则为逐步实现市长公开电话办理工作的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其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督促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不断改进工作,制定本规则。一、一、工作宗旨市长公开电话旨在通过办……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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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6年1月2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2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称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所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依法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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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青政办字〔2006〕21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三月十四日青岛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以自主创新提升产业技术水平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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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508【发布文号】青政发[1999]40【发布日期】1999-03-10【生效日期】1999-03-1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专职监事会主席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发〔1999〕40)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专职监事会主席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一九九九年三月十日青岛市专职监事会主席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监事会的工作,保障国家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向市级资产运……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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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508【发布文号】青政发[1994]85号【发布日期】1994-06-13【生效日期】1994-06-1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资产委托运营试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发〔1994〕8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国有资产委托运营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三日青岛市国有资产委托运营试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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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机关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订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管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等的国有资产,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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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鹰府发〔2012〕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鹰潭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鹰潭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六月十日鹰潭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升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发挥国有资产的融资作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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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有机结合,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马鞍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细则》(马政〔2009〕3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为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需要……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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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2〕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单位:《永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1—永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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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宿迁市【发布文号】宿政发〔2003〕105号【发布日期】2003-07-04【生效日期】2003-07-0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03〕105号)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三年七月四日宿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处置、申报、审批和调剂制度,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原国家……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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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8〕8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告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住房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房屋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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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调发〔2018〕38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处,各市属机构人事处,各相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2月28日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本市人才队伍结构,加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保障,根据《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京发〔2017〕20号)、《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发〔2017〕38号)及国家和本市引进人才相关政策精神……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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