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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改制和上市法律服务为企业改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为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收购兼并、对重大资产交易和日常规范运作提供法律服务。具体可分为:一、改制准备阶段可以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内容1.参与新设/依法变更为股份公司或者改制、重组设立为股份公司的可行性研究。2.参与改制方案的设计,论证法律上的可行性。3.协助做好基础工作―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界定投资主体和出资资产的产权归属,确定土地资产(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并报土地管理部门批准。4.签订债权债务重组、公司/企业分立或者合并协议,由律师进行认证。5.因公司/企业分立或者合并而引起的重大合同协议的变更,需要法律认证。6.编制资产重组方案,提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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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现场会交流材料(重庆)2000-11-15来源:上传人:^^^^重庆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实践与体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年十月十九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与行政管理机关彻底脱钩,成为市场上独立的企业法人,既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又是国家对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从去年8月份到今年6月底,我局根据市政府的安排布署,结合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的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在全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开展了脱钩改制工作。目前这一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脱钩改制前后我……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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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6〕32号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坚决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现就进一步推动省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分阶段推进脱钩改制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本届政府要完成省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的总体要求,2006年基本完成省直机关所属工商企业脱钩改制任务,2007年全面完成省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任务。脱钩改制工作的重点是省经济委员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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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省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09〕65号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省委八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大力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现就加快推进省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围绕理顺国资监管体制,培育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场主体,通过改革改制、重组整合、破产退出等形式,盘活存量,优化增量,完善体制,转换机制,促进国有“四资”(资产、资本、资金、资源)统筹运作,实现资产集中、资本集……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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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9月25日司法部发布司发通[2000]134号)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部署和国务院清整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国办发[2000]51号)以及清整领导小组办公室给我部《关于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清办函[2000]9号)的要求,现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在清理整顿中实施脱钩改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脱钩改制的目的和意义根据这次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被明确列入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的范围。这不仅是国家规范社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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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认证机构指南一、设立认证机构的基本条件(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备设施。认证机构的固定办公场所必须是符合工商管理部门规定的商业办公场所。住宅不能作为认证机构的办公场所。固定办公场所是将要登记在认证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住所,该场所能够集中容纳满足认证业务范围和业务工作量相适应的功能部门(如合同管理、审核组调配、审核决定、制发证书、人员培训、财务、人力资源等等)、人员(如高级管理人员、专职认证人员、功能部门人员等等)和必备设施。认证机构的必备设施是开展认证活动所必须的工作设施,包括档案保管设施、认证业务处理系统、证书印制设施、认证人员培训设施以及工作人员的桌椅、文件柜、电脑、电……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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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428号公布施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第5号令)第二条规定,桂林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根据……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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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二、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4月)(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三)、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通知(2013年9月)(四)、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通知(2013年7月)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市民中心民政窗口。四、申办条件1、举办者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有符合相关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3、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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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一、项目名称:二、实施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三、受理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安全协调司四、法律依据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二)《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五、许可条件(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人员。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并且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技能要求;(三)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六)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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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实施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安全协调司申请条件根据《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二)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30名;(三)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3千万元;(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六)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应提交材料申请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企业需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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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事局,卫生局,民政局:现将《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七日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鄂政发[2006]51号),加强对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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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订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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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来源:作者:山东省卫生厅日期:06-12-10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39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订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我厅制订了《山东省〈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山东省卫生厅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日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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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06〕4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依法设置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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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城市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基妇发[2006]2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辖区内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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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2010]5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市公安局制订的《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保安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制订的《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保安服务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保安服务管理规定一、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广大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制订本规定。二、中小学、幼儿园必须聘用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员或自行招用有资质的保安员,从事校园门卫……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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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的管理,促进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12〕10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是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对0-3岁婴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各类机构。举办者为除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及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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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page1of10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page2of10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严把准入关,建立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安全评价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在本市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取得相应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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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民政局【发布文号】沪教委基〔2005〕73号【发布日期】2005-08-23【生效日期】2005-08-2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沪教委基〔2005〕73号)各区县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随着上海社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以及本市0-6岁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0-3岁儿童的早期教养越来越多地受到社会关注,早期教养服务机构作为学前教育一种新型的形式应运而生,它面向家庭、社区、给家长以及看护人员以科学育儿指导,给0-3岁儿童提供活动场所,满足了家长希望孩子健康成长的愿望,受到大家的欢迎……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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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931]作者:编辑:开心嘻嘻嘻上海市学前教育网2005-09-14早期教养服务机构是面向0—3岁散居儿童为主,对其家长及看护人员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咨询,并提供儿童教养活动场所的机构,是本市普及学前教育的一种重要组织和服务形式,其目的是提高科学育儿的水平,促进儿童身心和谐发展。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九部门关于推进上海市0-6岁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1999〕32号)“为0-6岁儿童和家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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