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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部署,鼓励、引导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5号)要求,我部决定组织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现将该计划要点指南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计划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附件: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二○一○年五……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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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人社部发[2008]54号【发布日期】2008-06-25【生效日期】2008-06-2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表彰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抗震救灾英雄集体和抗震救灾英雄的决定(人社部发[2008]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省汶川县发生8.0级特大地震。面对这场突如其来的特大自然灾害,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全力投入抗震救灾工作,抗震救灾斗争取得了重大阶段……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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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2年度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按照《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0〕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启动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2012年度项目申报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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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学校文化建设的意见一、加强学校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及原则(一)、充分认识加强学校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学校文化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精神、学校活动、学校秩序和学校环境的集中体现,具有重要的育人功能。是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特色的精髓与内涵。是提高学校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需要,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对于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优化育人环境,最大限度的发挥教育合力,凝聚人心,促进中职学生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指导思想。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平安、健康、文明、和谐校园,推动学校形成务实向上、团结奋进的校园文明风尚,建设体现职业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促……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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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教育部【发布文号】教发[2016]20号【发布日期】2016-12-30【生效日期】2016-12-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规定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并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予以公布。《……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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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9月16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税务师的管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作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注册……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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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24号成文日期:2011-02-12《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单位、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收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检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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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9》号令《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九年一月二十日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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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号《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8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局长金人庆二○○二年九月九日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呆账损失的税前扣除,增强企业抵御经营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以作为呆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二)借款……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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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号《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年二月十日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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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2009-12-0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效生效日期:2009-12-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企业和个人通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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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企业和个人通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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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文国家税务总局件财税„2009‟1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企业和个人通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所得—1—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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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企业和个人通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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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116:22:22佛财法〔2010〕20号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粤财法〔201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国家税务局佛山市地方税务局二○一○年三月十一日粤财法[2010]9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佛山市顺德区财税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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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文国家税务总局件民政部财税〔2010〕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1—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县级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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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企业和个人通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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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地方税务局文件涪地税发〔2009〕39号重庆市涪陵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各税务所(分局),区局各直属单位:现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9〕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主题词:企业所得税捐赠扣除通知重庆市涪陵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9年2月25日印发打字:徐秋玉校对:税政一科文咏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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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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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程序(一)名称核准工作程序1、预先核准(1)受理审查窗口办理的,由企业注册处受理人员负责。申请材料报齐并符合规定后,受理审查应当当场完成。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根据申请人对被委托人的授权情况,允许当场予以更正,并由被委托人在更正处签名、注明更正日期。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委托人,将申请材料退回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网上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由企业注册处受理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预审完毕。预审通过的,申请人凭下载打印的网上申请名称告知书,到登记窗口办理核准手续。(2)核准(或驳回)由企业注册局授权的核准人负责,当场完成。(3)发核准(驳回)通知书,由归档……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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