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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发布日期】2005-08-15【生效日期】2006-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于2005年7月21日修订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五年八月十五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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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2015〕401号 央行工商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有关支付结算业务管理事项的通知原文如下:中国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有关支付结算业务管理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规范支付结算业务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国务院办……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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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商登记须前置审批的34个项目汇总(2015全文及21项改后置项目)法客帝国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要认真落实工商登记改革成果,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附件……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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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登记“先照后证”改革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先照后证”是国务院推行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激发民众创业热情的重要举措,目前全国各地工商部门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正在积极推进此项工作,然而基层工商部门在具体实践中发现“先照后证”存在一些问题须引起重视。目前工商注册登记“先照后证”存在的主要问题。一、部门协同配合缺乏。国务院推行的“先照后证”改革不仅是工商一部门的事,这项改革还需要卫生、安监、食药、公安、交通、文化、质监、住建等多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才能确保改革顺利实施。但从目前的推进情况看,由于改革缺乏统一的领导协调,导致改革推进还停留在各个部门自行推进上,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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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原文地址:作者:中国工商工商企注字〔2015〕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2014年以来,国务院分三批审议决定将一些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并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国发〔2015〕11号)予以公布。为严格落实国务院决定,现就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事项。对于……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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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据统计,目前全国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数与工商登记数存在较大差异。调查分析表明,造成这一差异虽然有个体业户数量众多、流动性大、停业歇业频繁等客观原因,但一些地区税务机关不按规定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管理工作不到位也是造成这一差异的重要原因。为了巩固2006年税务登记换证的成果,进一步强化个体税源管理,提高个体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个体税务登记管理个体税收收入占税收总量的比例很小,但纳税人数量占全国纳税人总量的比例很大。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广大个体工商户……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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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为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无照户纳税人的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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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为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无照户纳税人的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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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2006]37号【发布日期】2006-03-16【生效日期】2006-03-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规范税务登记,加强户籍管理,严格税源监控,结合2006年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现将税务登记管理中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税务登记的范围及管理。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除国家机关、个人(自然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纳税人都应当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有经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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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6〕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规范税务登记,加强户籍管理,严格税源监控,结合2006年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现将税务登记管理中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税务登记的范围及管理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除国家机关、个人(自然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纳税人都应当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有经营行为、取得应税收入、财产、所得的,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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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2016年01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局长毕井泉2016年1月12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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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新办法共六章六十六条,结构内容均有重大调整。2.新办法第四条提出“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3.新办法明确。经营一类不需要许可或备案,经营二类实行备案管理,经营三类实行许可管理。4.新办法第七条指出“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的可以不设立库房”。5.新办法明确要求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还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6.新办法要求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提出申请,所递交资料中包括“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仅有“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将不再具备申请资格);增加了提供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资质材料的要求;增加……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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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局长毕井泉2016年1月12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觃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觃的觃定,制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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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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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局长张勇2014年12月31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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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2015〕6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要求,进一步完善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结合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6-2014,以下简称《瓶规》),现就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有关问题的意见通知如下:一、关于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一)关于新《目录》中压力管道介质范围。新《目录》的压力管道定义中“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所指……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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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d7005-2018)的实施意见及气瓶安全监察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监特〔2018〕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有效实施《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d7005-2018,以下简称《管检规》),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气瓶安全监察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管检规》的实施意见(一)关于过渡期的要求1.本文发布之日起,工业管道定期检验应当执行《管检规》。2.2018年5月1日前已签订检验合同或已经按照《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108号,……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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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颁布时间:2006-12-25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源自中华会计网校经研究,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关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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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财税[2009]128号【发布日期】2009-11-22【生效日期】2009-11-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二、关……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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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号:财税[2009]128号发布日期:2009-11-22执行日期:2009-11-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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