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修正)第一条为做好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建成区和工业集中区内市人民政府批准列为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建设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对棚户区拆迁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棚户区拆迁应按《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拆迁人应向市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拆迁申请;(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四)国土资源……查看全文>>
郴州市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5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留安置用地是指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成片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按不高于征地总面积8%的标准,预留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建设用地。预留安置用地由享有预留地权益的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申请……查看全文>>
农村集体预留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汇报材料各位领导:大家好。我是县科协主席,授**县预留用地专项工作小组的委托,由我代表工作组对《**县农村集体预留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作一个说明。制定本暂行办法的背景近年来,我县抢抓西部开发等发展机遇,太阳能光伏、风力发电等一批重点项目先后落户我县,引进项目落户我县必须要征用土地,而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为更好地理顺项目发展与维护农民利益之间的关系,**县在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后,按照不高于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中的水田总面积10%的比例,在**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安排农村预留安置用地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农……查看全文>>
(衡政发[200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已经市人民政府2005年第2次(12届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五年二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区、南岳区拆迁安置用地的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区内实施建设,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房屋的拆迁安置用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安置用地和因公益事业涉及的城市居民拆迁安置用地,适用本办法。国家、省重点工程另有……查看全文>>
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政府令〔2014〕1号《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市长胡忠雄2014年6月25日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下称“征拆工作”……查看全文>>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为切实保护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x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干览镇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征收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xx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村民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需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及附着物进行补偿安置的。二、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安置方式。房屋征收安置为迁建安置、调产安置(多层住宅)或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迁建安置、调产安置地点为干览镇统一规划拆迁项目征收安置地块。迁建安置用地性质为集体使用土地;调产安置(……查看全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8〕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查看全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5〕1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保障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拆迁的安置补偿,适用本办法。国家、自治区在本市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是我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的主管部门,下设征地拆迁审核办公室,负责对市辖区范围内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具体工作。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人……查看全文>>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委〔2001〕15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各军分区,各县(市、区)人武部:现将〘浙江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今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中发〔2001〕3号),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方式、安置计划、安置地点、工作分配与就业、待遇、培训、社会保障、家属安置等作出新的规定。这是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有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的具体步骤。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查看全文>>
八、三十九、四十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查看全文>>
(济人社发〔2010〕6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2001〕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计划分配在我市安置的正团职以下(含正团职)及专业技术干部。第三条安置工作要服从服务于部队建设及稳定大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量化计分、择优选岗的方式进行。第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特殊情况需异地安置的,需报经市军转办批准。第五条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济宁市直部门或中央、省属驻济单位安……查看全文>>
意见豫办[2001]19号为做好我省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2001]3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2001年起由国家分配我省的计划安置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迁随调家属。二、组织机构设置省和各省辖市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军转办),具体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日常工作。各省辖市军转办受省军转办业务指导。各县(市、区)人事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三、移交和接收(一)军队转业干部移……查看全文>>
中发[2001]3号2001年1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第四条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查看全文>>
军转干考试2013军转:军转干部安置的培训工作关键词:军转军转干部军转干部安置转业干部军转干考试张为臻公选中公教育军转干事业部遴选军转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适应性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查看全文>>
1、转业安置要早作打算。这点军转们心里应该都清楚,转业安置关系到我们后半生,对待这个事情上需要做足够细致的准备工作。首先应该多接触地方的人,了解地方的事情。确切一点就是多去接触对地方了解的人,如果能接触到在安置上可以有所帮助的朋友当然最好;另外也要了解各个单位怎么样,工作性质、发展、福利如何等等,这样方便我们找准努力的方向和切入点。这个方面其实在确定转业前就应该开始,甚至只要确定自己不能长留部队就要开始着手。关于人脉的问题,有些军转可能不太擅长发掘人脉,那么就要发动一切可以利用的关系为安置做打算,可能算是废话吧,不过仍然忍不住要强调一下。还有些准备工作就算没有关系也是力所能及的范畴,比如个人简……查看全文>>
军转干考试军转备考资料:军转干部安置家属的安置工作关键词:军转军转干部军转干部安置转业干部军转干考试张为臻公选中公教育军转干事业部遴选军转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查看全文>>
军转干考试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安置的安置待遇关键词:军转军转干部军转干部安置转业干部军转干考试张为臻公选中公教育军转干事业部遴选军转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除外。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查看全文>>
军转干考试九江市关于军转干部安置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办法为切实做好我市的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印发〈江西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发[2002]9号)以及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赣发[2004]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查看全文>>
军转干考试军转备考资料:军转干部安置家属的安置工作关键词:军转军转干部军转干部安置转业干部军转干考试张为臻公选中公教育军转干事业部遴选军转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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