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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税收保障,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以及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为保障地方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税收预测、控管、协助、监督以及举报奖励等措施的总称。第三条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决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地方税收内容的,应当征求同级地方税务机关的意见,并按规定上报备案。第四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无偿提供纳税咨询……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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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建立供热保障统筹金的批复》,为加强供热保障统筹金管理,保证居民正常采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供热保障统筹金的归集、使用与管理。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供热保障统筹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工作,*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定期对供热保障统筹金的归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供热保障统筹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款专用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不得调剂使用,收取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资金使用由*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拨付。第五条供热保障统筹金的来源(一)每年由市财政安排……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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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落实,建立健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县户籍,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外,在本办法中简称为其他优抚对象。第三条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第二章基本保障……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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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障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省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第三条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保障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第四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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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和山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晋民字[2007]1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本意见适用对象为户籍在本市境内、退出现役的以下优抚对象:(一)残疾军人;(二)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四)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以下简称两参人员)。以上人员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意见中统称其他优抚对象。第三条优抚对象按照……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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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根据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物价、民政、国土资源、税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以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为主,以实物……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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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张家口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政府令[2009]第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及《张家口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以下简称《量化标准》)。第二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及《量化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指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拟……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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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河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河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退伍人员。第三条建立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依托,以政府医疗补助为重点、以医疗优惠减免为补充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第四条具有双重或……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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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障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第三条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保障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第四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和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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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规定,结合*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条件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编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行政……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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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廉租住房保障,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建设、规划、价格、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二章保障对象及方式第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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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条件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编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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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站点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管理,确保远教站点长期稳定运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远程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一、经费来源远程教育站点运行维护经费由县财政局追加村转移支付资金和村转移支付资金为主,标准为每站点每年4000元,其中县财政局追加村转移支付资金1500元,村转移支付资金匹配2500元(县财政已提高村转移支付标准的行政村不享受追加村转移支付资金待遇)。二、经费使用范围1、站点的宽带互联网使用费用、站点设备维修、设备配件耗材更换等费用。主要用于对超过保修期的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的维修、维护和常用耗材的配置。经费支出应以排除故障、正常运行为标准。2、站点操作……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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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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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194号)、省劳动保障厅和建设厅《*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市《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我市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凡在我市从事建筑工程、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均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规定向指定的专户存入保障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保障金按单项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交纳。交……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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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退伍人员。第三条建立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依托,以政府医疗补助为重点、以医疗优惠减免为补充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第四条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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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医保局、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将本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试行意见〉的通知》,市医保局、市残联、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本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后有关待遇衔接问题的通知》,以及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一、关于适用人员的审核认定㈠《意见》实施时已纳入适用对象范围的城镇重残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信息,在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市民政局以集中审核方式认定后,由市残联提供给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于7月1日起给予重残人员《意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障(以下简称残保)待遇。㈡《意见》实施后每月……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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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以下简称农村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相关工作。省、市(行署)、县(市、区)农村劳动力转移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组织、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乡(镇)人民政府承办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具体工作。第四条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遵循政府推动、社会服务、……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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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及其以下(以下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是指由市、县(市)人民政府采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形式,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保障。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是指由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自行租赁住房,政府向其发放租金补贴或者核减租金。实物配租,是指由政府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完全或者部分政府产权的住房,政府产权部分实行低租金或者零租金。第四条县级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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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按照统筹城乡的要求,遵循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且不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按照本办法,享受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以下简称老年保障待遇)。本办法所称社会养老保障待遇是指:(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退职费;(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三)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第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每人每月享受200……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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