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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扬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任何党员、党的任何一级组织都无权剥夺。第三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党内充分发扬民主,健全民主生活,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第四条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第五条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党员必须按党章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第六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惩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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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区优抚对象中享受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第三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遵循以下原则:(一)户籍地属地管理;(二)以各类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为基础,实行医疗补助;(三)原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第四条本区医疗保障的优抚对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等各类社会医疗保障的,个人缴费部分按原规定渠道列支;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根据《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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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落实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被征地”)上的农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促进其就业,根据《*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被征地的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就业和保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是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农业、房地、公安、医保、民政、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区县政府应做好本辖区内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保障管理工作。第四条(乡、镇政府、街道……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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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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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落实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被征地”)上的农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促进其就业,根据《*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被征地的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就业和保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是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农业、房地、公安、医保、民政、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区县政府应做好本辖区内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保障管理工作。第四条(乡、镇政府、街道……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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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财政部商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民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政策,分配和拨付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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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预防重大活动期间发生公共卫生事件,保障活动参与者卫生安全和重大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对具有特定规模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及其他重大社会活动(以下简称重大活动)实施的专项卫生保障工作。第三条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配合、职责明确、技术指导、依法监督的原则。第四条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包括如下的工作内容:(一)设立临时卫生保障工作机构。(二)制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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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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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县城,下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和住房状况等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本省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第四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城市廉租住……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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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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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建立和规范,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和《甘肃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基础,以医疗补助、大病医疗救助为补充,以医疗减免为配套,实行属地管理。第二章保障对象第三条凡持有本市户口的下列优抚对象适用本办法:(一)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在乡红军失散人员;(二)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三……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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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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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解决本市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切实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实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当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遵循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动态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第三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初审工作。村民(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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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逐步加大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特殊困难居民的救助力度,促进城市低保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低保对象。第三条本市城市低保对象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分类管理(一)重点保障对象。1.“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盲人、精神病人和其他残疾类别的一、二级人员;3.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经医疗机构或相关权威部门证明完全丧失或绝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员,以及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艾……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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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条件的家庭。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建设、发改、监察、民政、……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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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专款专用,根据国家财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筹集并明确用于市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市昌吉州财政局是**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及检查;**市房产局是**市城市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编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安排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第四条**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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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城镇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渝府〔2002〕205号)文件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县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功能,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城镇居民最低收入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住房救助。第四条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行政管理工作。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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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坚持严格、依法、文明、科学管理,保证监所安全无事故;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注重情感交流,充分调动监管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坚持以当前监所存在的薄弱环节为工作切入点,抓整顿促改进,达到秩序稳定有序、各项基本职能得到保障的目标。二、具体工作阶段及措施第一阶段: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第一阶段的目标和任务:提高民警对当前在监所开展“两加强、两保障”活动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的认识,精心组织,作出工作部署。第一阶段分四个层次进行。1、提高当前在看守所开展“两加强、两保障”创建活动的现实意义的认识。通过传达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看守所开展”两加强、两保障”创建活动的通知》精神,进……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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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党的生机活力,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第三条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第四条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第五条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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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党的生机活力,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第三条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第四条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第五条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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