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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业务的单位、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和各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价格形式)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第五条(市场调节价)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一)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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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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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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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31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单位、个人、机动车停放人及住宅区业主(住户),均应遵守《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以外的停车场(楼)停放车辆,包括所有露天和室内停车场。第四条我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第五条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并按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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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31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单位、个人、机动车停放人及住宅区业主(住户),均应遵守《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以外的停车场(楼)停放车辆,包括所有露天和室内停车场。第四条我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第五条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并按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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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和建设部《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设计、管理、经营的单位及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热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创造良好条件。城市供热应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燃煤锅炉供热。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和协调全市的供热工作。永昌县……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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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0811【发布文号】齐政发[1988]48号【发布日期】1988-05-25【生效日期】1988-05-2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齐齐哈尔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5月25日齐政发〔1988〕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证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22号文件公布的《关于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的报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市城区供热单位、供热经营部门、热源厂和用户(单位用户、居民用户)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齐齐哈尔市供热管理处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城市供热工作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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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供热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长治市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保证供热质量,加强收费管理,促进节能减排,实现和谐供热,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长治地区从事集中供热生产和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供热单位),使用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热用户)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长治市及各县(市)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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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市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发布时间:2007-08-20为加强包头市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供热秩序,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包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城市集中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统一建筑面积计收,各供热单位要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不得在价外加收其他费用。二、开展按热计量收费的试点工作,推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共同构成的两部制供热价格。三、包头市城市供热期为当年的10月15日至次年的4月15日,用户与供热单位就供热期限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外,未经供热监管部门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四……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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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供热收费工作,维护供、用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冬季供热,维护城市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通辽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主城区的各用热单位和用热个人(以下统称热用户)以及供热单位。第三条市建设、财政、物价、审计、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我市供暖收费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供热实行“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原则上供热单位直接向最终用户收取采暖费,并在热用户较为集中的地点设立收费点约定时限进行收费;暂时不具备条件的供热单位也可委托单位、物业公司或业主代表代收……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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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人事局宁波市财政局甬价费[2009]76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培训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行为,维护学员和培训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制定了《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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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培训机构收费、退费行为,维护学员和培训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培训机构收费、退费,是指培训机构在面向社会办学过程中,为实施教学活动向学员收取费用及因各种原因退还费用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以及经有关政府机关批准设立,并依法进行事业法人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第四条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分为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实习材料费等。……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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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培训机构收费、退费行为,维护学员和培训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培训机构收费、退费,是指培训机构在面向社会办学过程中,为实施教学活动向学员收取费用及因各种原因退还费用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以及经有关政府机关批准设立,并依法进行事业法人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第四条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分为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实习材料费等。各级价格、教育和……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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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收费、退费管理规定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机构的办学行为、健全机构各项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收、退费管理办法。第一、收费制度一、报名流程免费咨询—入学测试—制定学习计划—缴纳学费—填写个人信息登记表二、收费办法1、新生入学按照各学习阶段的课程收费标准以及教材和学习资料的实际价格进行收费,具体的参照附件。2、插班生按照实际课时数收取学费、材料费、资料费;3、学费应在学生收到缴费单3天内完成缴费事宜,若有延迟:1)延迟一周缴费的,学生任课老师需向学校做出书面说明并及时催缴;2)延迟两周以上缴费的,学生任课老师课时将取消课时的核算;4、收取学费必须统一开具收据单(写明报班科目、班级、实际费用、活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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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收费、退费管理规定制度,特制定本收、退费管理办法。第一、收费制度一、报名流程记表,,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机构的办学行为、健全机构各项规章免费咨询—入学测试—制定学习计划—缴纳学费—填写个人信息登二、收费办法1、新生入学按照各学习阶段的课程收费标准以及教材和学习资料的实际价格进行收费,具体的参照附件。2、插班生按照实际课时数收取学费、材料费、资料费;3、学费应在学生收到缴费单3天内完成缴费事宜,若有延迟:1)延迟一周缴费的,学生任课老师需向学校做出书面说明并及时催缴;2)延迟两周以上缴费的,学生任课老师课时将取消课时的核算;4、收取学费必须统一开具收据单(写明报班科目、班级、实际费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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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1992)作废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资源的管理和发展社会事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收取费用的凭证,是财务核算和检查的重要依据。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专用票据外,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机关。第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分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类。通用票据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和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两种;专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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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问题探讨日期:2007-07-02来源:自1987年12月29日原国家物价局审定印发第一批《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起,我国行政事业性收费正式列入国家管理。20年风雨过后,从当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现状看,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理论和实际问题,本文就结合武平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际,就其理论依据、标准核定、现状及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作一粗略探讨。一、法律依据1987年9月1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中对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物价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进行管理和监督,并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收费标准。自87年1……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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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闽财综[1996]82号【法规名称】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颁布日期】1996-10-18【实施日期】1997-01-01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公布施行的《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94)财综字第130号],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和资源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规定,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实施行政事业性……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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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来源:时间:2006-7-20(2002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依法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向特定对象实施特定管理收取的费用或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补偿性费用。本条例所称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公益服务单位向特定对象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补偿性费用。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公……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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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1月22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12月7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九号公布,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教育收费和医疗收费)适用本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业务主管部门,应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收费管理。第三条行政性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对社会实行特定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本条例规定的收费。事业性收费是事业单位……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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