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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规范污水处理费标准制定和征收管理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凡向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第三条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按月全部划拨给污水处理企业,用于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第四条污水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污水处理企业应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逐步实行供水、排水一体化管理。第五条污水处理费标准应按照补偿排水……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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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韶府令第81号)《韶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30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代市长:艾学峰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韶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正常运行、促进排水事业可持续发展和水环境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本办法所……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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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2008-07-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进程,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城市污水处理行业产业化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以及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第四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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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促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城市污水处理收费(以下简称污水处理收费)行为。在城市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以下简称污水处理费)。第三条(污水收费的性质和作用)污水处理费是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和项目建设而征收的费用,是经营服务性收费。第四条(主要原则之一。污染者付费)污水处理收费应当遵循污染者付费和使用者负担的原则……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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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2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治理水污染,保护水环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规范城市污水处理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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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边县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供热管理,保护环境,合理利用供热资源,提高城镇居民生活质量,维护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区域锅炉、分散锅炉等热源的热水,通过管网有偿供给的公共采暖用热。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区域型集中供热和分散供热的管理。第四条定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县城镇供热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县供热政策的调研制定,信息采集,协调服务,监督检查工作。定边县供热管理办公室为我县城镇供热管理机构,负责我县具体供热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和国土、……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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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城市供热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供热收费工作,维护供、用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冬季供热,维护城市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通辽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主城区的各用热单位和用热个人(以下统称热用户)以及供热单位。第三条市建设、财政、物价、审计、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我市供暖收费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供热实行“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原则上供热单位直接向最终用户收取采暖费,并在热用户较为集中的地点设立收费点约定时限进行收费;暂时不具备条件的供热单位也可委托单……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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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收费管理制度为加强供热收费管理,确保供热收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管理职责集中供热收费由集团公司经营部负责监督管理,由各地市公司供热客服部具体实施。二、管理内容和要求(一)新入网用户供热收费管理内容和要求:1、供热申请的提交与审核已实施集中供热的热用户和已完成集中供热施工的新用户,在申请供热前,需按供热申请流程填报《热用户供热申请表》(详见附表1)。客服部在接受热用户供热申请后,应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2、供热申请的受理与回复供热客服部对热用户提交的《热用户供热申请表》审核确认后,开具《供热申请受理回执》(详见附表2)。热用户留一联,客服部留一联。供热客服部应在3……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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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维护长治市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保证供热质量,加强收费管理,促进节能减排,实现和谐供热,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长治地区从事集中供热生产和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供热单位),使用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热用户)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长治市及各县(市)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中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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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兴隆管理局局直地区热费收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局局直地区热费收缴行为,满足企事业单位、居民的用热需求,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局直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局直她区的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及与用热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管的单位。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供热单位和热用户之间应当在供热期前签订供用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热用户拒不与供热单位签订金词的,供热单位有权不予供……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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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版)〉的通知》(粤府办〔2015〕42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83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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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时间:2012-11-16作者:兰州市物价局文档来源: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甘肃省城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兰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一)实行政府……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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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停放区域、机动车车型、停车场类型、停放时间等因素实行不同的定价形式和收费标准。第四条根据各法定图则片区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人口规模、路网密度、公交发达程度等因素,我市停车场划分为三类区域。具体分区情况见附件1。第五条机动车停……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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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保障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第四条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一)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下同)、码头和市政工程附属营业性停车场;(二)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三)公安交……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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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业务的单位、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和各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价格形式)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第五条(市场调节价)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一)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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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1992)作废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资源的管理和发展社会事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收取费用的凭证,是财务核算和检查的重要依据。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专用票据外,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机关。第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分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类。通用票据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和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两种;专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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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问题探讨日期:2007-07-02来源:自1987年12月29日原国家物价局审定印发第一批《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起,我国行政事业性收费正式列入国家管理。20年风雨过后,从当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现状看,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理论和实际问题,本文就结合武平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际,就其理论依据、标准核定、现状及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作一粗略探讨。一、法律依据1987年9月1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中对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物价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进行管理和监督,并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收费标准。自87年1……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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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闽财综[1996]82号【法规名称】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颁布日期】1996-10-18【实施日期】1997-01-01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公布施行的《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94)财综字第130号],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和资源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规定,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实施行政事业性……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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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1年11月22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12月7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九号公布,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教育收费和医疗收费)适用本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业务主管部门,应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收费管理。第三条行政性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对社会实行特定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本条例规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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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时间:2006-7-20(2002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依法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向特定对象实施特定管理收取的费用或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补偿性费用。本条例所称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公益服务单位向特定对象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补偿性费用。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公益服务单位的经营性收费不属于……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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