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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4-04-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活动。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本条例所称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做好动物防疫物资储备,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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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江苏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2-08-22【生效日期】2002-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8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活动。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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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九江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对徐州市云龙区中小学公用经费和义务教育阶段控辍工作专项督查意见省政府教育督导团中小学公用经费和义务教育阶段控辍工作督查组于2004年4月22日~25日对徐州市云龙区进行了专项督查。督查意见如下:一、关于中小学公用经费(一)主要成绩和经验1.云龙区根据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的要求,对2003年度区中小学学杂费收支和生均公用经费落实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督查结果表明,区政府所作的自查报告是实事求是的,也是符合实际情况的。2.区政府对教育工作十分重视,贯彻落实教育有关政策法规的意识较强,工作成绩突出。近年来,区政府在学校布局调整、薄弱学校改造、办学条件改善、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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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江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对沛县中小学公用经费和义务教育阶段控辍工作专项督查意见省政府教育督导团中小学公用经费和义务教育阶段控辍工作专项督查组于2004年4月20日~22月对沛县进行了专项督查。现将督查意见通报如下:一、关于中小学公用经费(一)成绩与经验1.县委、县政府始终将教育发展放在优先地位,教育投入力争做到逐年增加。2003年全县教育拨款已占到县财政总支出的36.4%,占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64.6%。2004年,安排教育经费19795万元,比2003年增长15.8%。从2001年起,县政府每年将增加转移支付的补助款4600万元的92%即4229万元用于教育。2.县委、县政府努力贯彻落……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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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江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对徐州市泉山区中小学公用经费和义务教育阶段控辍工作专项督查意见省政府教育督导团中小学公用经费和义务教育阶段控辍工作督查组于4月23日~25日对徐州市泉山区进行了专项督查。督查意见如下:一、关于中小学公用经费(一)主要成绩及成功经验1.高度重视教育,不断增加教育投入。泉山区党委、政府为了办好教育,在财政并不十分宽裕的情况下,不仅确保了教师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而且还发了13个月工资,同时还兑现了年终考核奖(人均800元),为教师办理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交纳了住房公积金,发放了住房补贴。在办理医疗保险前,全部报销了教师积存的医疗费用。这些做法,得到了广大教师的交口称赞……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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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江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对丰县中小学公用经费和义务教育阶段控辍工作专项督查意见省政府教育督导团中小学公用经费和义务教育阶段控辍工作专项督查组于4月20~22日对丰县进行了专项督查。现将督查意见通报如下:一、关于中小学公用经费(一)主要成绩1.省政府《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开始得到落实。2002年8月县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以县为主财务管理体制的意见》(丰政办发“2002”83号)。我们在抽查4个乡镇时发现,丰县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已由县通过邮局直接发到教师手中,做到了按国家标准足额及时发放。2.农村中小学杂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学校在银行开设了支出帐……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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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专项督查意见省政府教育督导团于4月20日~22日组织省督学对睢宁县中小学公用经费和中小学控辍工作进行了专项督查。督查组认为,睢宁县是贫困县办大教育,县委、县政府为中小学公用经费和义务教育控辍工作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成绩。但学校公用经费缺口较大,存在着违反省政府、省财政厅和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统筹中小学杂费的错误现象,控辍工作形势严峻。一、关于中小学公用经费(一)主要成绩和经验1.睢宁县委、县政府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苏政发„2002‟6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县乡财政体制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工作的通知》(苏财预„2002‟85号)精神,2003年……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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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加强本区范围内义务教育机构的学籍管理,根据《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宝安区义务教育机构。第二章录取与入学第三条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即新学年由区教育局或街道教育办公室(社会事务科)根据各所辖区域儿童、少年的分布和学校布局的实际情况划定入学范围,确保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免试就近入学。第四条凡符合借读条件(详见深府〔2005〕125号文规定)非本市户籍户口的适龄儿童、少……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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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依法治教,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籍管理,根据《某某省义务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一、新生入学1、小学实行6周岁入学,一般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2、小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测试和选拔。初中新生凭《小学毕业证书》或《小学修业证书》报名入学。3、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一律建在户口所在地。对于长期居住在矿区而户籍在非施教区的矿工子女,新生入学时可以建立学籍,并在学生电子档案生源中注明“流动人口”。4、新生(含转入学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核对该生户籍姓名。在小学、初中段,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必须使用同一姓名,中途不得更改,确需更名的,应在新生入学一月内依法办理更名手续。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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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矿务集团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为强化依法治教,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籍管理,根据《某某省义务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一、新生入学1、小学实行6周岁入学,一般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2、小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测试和选拔。初中新生凭《小学毕业证书》或《小学修业证书》报名入学。3、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一律建在户口所在地。对于长期居住在矿区而户籍在非施教区的矿工子女,新生入学时可以建立学籍,并在学生电子档案生源中注明“流动人口”。4、新生(含转入学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核对该生户籍姓名。在小学、初中段,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必须使用同一姓名,中途不得更改,确需更名的,应……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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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某某矿务集团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为强化依法治教,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籍管理,根据《某某省义务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一、新生入学1、小学实行6周岁入学,一般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2、小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测试和选拔。初中新生凭《小学毕业证书》或《小学修业证书》报名入学。3、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一律建在户口所在地。对于长期居住在矿区而户籍在非施教区的矿工子女,新生入学时可以建立学籍,并在学生电子档案生源中注明“流动人口”。4、新生(含转入学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核对该生户籍姓名。在小学、初中段,学生从入学到毕……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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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境内所有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教育机构和主管单位。第三条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籍在其户籍所在县(市、区,以下简称“区县”),其入学、转学、借读、休学、毕业等有关学籍手续须按本规定办理。二、新生入学第四条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全省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第五条全省接受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六周岁。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特殊教育学校招生……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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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06年11来源:四川人大网月30日发邮件【字体:大中推荐给小】朋友帮助1992年10月23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3年4月1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11月20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3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6年8月10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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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41602d32a2800#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时间=19971017#实施时间=19890415#失效时间=#内容分类=文物#文号=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修正)(1989年2月21日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制定1989年4月15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9月17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南京市文物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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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陕西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6-08-04【生效日期】2006-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陕西省索引号:016013623-2008-1074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已于2006年8月4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8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保护,继承历史文化遗产,发挥文物资源优势,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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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和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文物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四条文物保护经费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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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0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和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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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辽劳社发〔2006〕21号)发布时间:2009-11-1316:42:00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21号2006年10月23日)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监管部门、地税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有关职工安置的规定,为妥善解决国有改制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省地税局联合制定了《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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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辽劳社发(2006]21号)作者:佚名转贴自:辽宁省国资网点击数:1256更新时间:2006-12-6文章录入:admin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劳社发[2006]2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监管部门、地税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有关职工安置的规定,为妥善解决国有改制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省地税局联合制定了《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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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富余职工,是指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通过劳动组合、竞争上岗或企业改制转轨后分离出来的人员。第三条企业应通过开拓新的生产经营项目、积极发展生产等途径,做好富余职工的内部安置工作;通过发展第三产业,组织劳务输出、劳务承包,开展厂际交流等形式,做好富余职工的分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安置富余职工,拓宽社会安置渠道。第四条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的独立核算的第三产业企业(以下简称自办……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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