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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省长王三运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经营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管理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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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湖北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省长王国生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及经营管理活动。第三条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且屠宰前依法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的除外。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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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定点屠宰厂(场)内屠宰生猪。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生猪,不得上市销售。第三条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和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乡镇定点屠宰厂(场)生猪屠宰活动,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管理,并接受县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卫生、技术监督、环保、……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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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办法》第三条规定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办法,具体含义是:定点屠宰,系指凡上市出售的生猪必须到批准的屠宰场(厂、点,下同)屠宰。集中检疫,系指到批准的屠宰场进行宰前检疫和宰后卫生检验与品质检验。上市出售的生猪严禁场外检验和市场补检。村镇居民(包括集体伙食单位)自养自食的生猪,自宰时亦须经当地兽医卫检人员检疫和检验,以防疫病传播。统一纳税,系指在屠宰场内统一缴纳屠宰税。分散经营,系指必须经批准的定点屠宰场屠宰,集中检……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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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修正)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修正)江苏省人民政府(1996年1月1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5日发布的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屠宰行为,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保证肉品质量,加强环境保护,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确保国家税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肉类产品加工、销售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办法。凡需屠宰上市销售的生……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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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单位:参照劳动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简称“死亡”)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以及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对象、条件和待遇标准等问题明确如下:一、供养范围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中。子女包括……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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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劳动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级财政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二、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劳动力……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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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人在江苏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就[1998]6号(有效)各市、县(市)劳动局、公安局:自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以下简称《规定》)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各级劳动、公安等部门按照《规定》及省劳动厅、省公安厅、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转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劳就[1996]11号)要求,密切配合,共同管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外国人在江苏就业的管理工作,对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全省经济发展,维护保障用人单位和在江苏就业外国人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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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田成平二○○七年十一月五日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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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ode.fabao365.com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号】苏劳社就[2007]30号【颁布部门】江苏省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7-12-25【实施时间】2007-12-25【时效性】有效各市、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劳动保障部制定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为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依法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不断加……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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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1998〕19号(1998年12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以下简称《规定》)自1996年5月1日在全国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努力工作、密切合作,使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逐步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来中国投资的外籍投资者,凡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不视为在中国就业,不持职业签证。凡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在企业担任管理职务的,按《规定》办理有关就业手续。……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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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关于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文字号】【颁布时间】1998-12-7【失效时间】【法规来源】http://www.xiexiebang.com:8080/trsweb_gov/detail。record=554&channelid=40543【全文】关于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以下简称《规定》)自1996年5月1日在全国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努力工作……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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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各市劳动局,省有关厅局:自去年全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来,我厅陆续制定和出台了实施劳动合同制度一系列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对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加之各地在实践中面临一些新的政策问题,为此,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公有制企业实行公司制企业中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为同一人担任的劳动合同签订问题。实行公司制的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为同一人担任的,该企业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无主管部门的,由董事会议决定。二、关于企业党委书记和工会主席签订……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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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苏劳护[1997]26号苏财工[1997]108号各市劳动局、财政局,省有关厅、局:防暑降温是夏季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搞好今年高温季节防暑降温工作,落实防暑降温的措施,保证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现对全省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作如下紧急通知:一、防暑降温工作是季节性很强的一项劳动保护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强对防暑降温工作的领导,教育干部认真做好这一工作,保证生产顺利进行。二、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解决所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工矿企业,要加……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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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劳就[1998]6号(有效)各市、县(市)劳动局、公安局:自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以下简称《规定》)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各级劳动、公安等部门按照《规定》及省劳动厅、省公安厅、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转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劳就[1996]11号)要求,密切配合,共同管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外国人在江苏就业的管理工作,对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全省经济发展,维护保障用人单位和在江苏就业外国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规定》的政策性、原则性较强,加之外国人入境就……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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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发布单位】国内贸易部【发布日期】1998年02月18日【实施日期】1998年02月18日【文号】国内贸易部令第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定点屠宰,是指上市的生猪必须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内进行屠宰。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定点屠宰厂(场)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生猪。第五条《条例》第五条第三款所称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是指农户自养生猪的自宰自食。第二章行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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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定点屠宰厂(场)内屠宰生猪。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生猪,不得上市销售。第三条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和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乡镇定点屠宰厂(场)生猪屠宰活动,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管理,并接受县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卫生、技术监督、环保、……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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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0303【发布文号】河北省贸易厅[96]44号【发布日期】1996-03-06【生效日期】1996-03-0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6年3月6日河北省贸易厅〔96〕44号)第一条第一条根据《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条根据《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暂缓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区域、时间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设置的畜禽屠宰管理领导机构确定。第三条第三条在暂缓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区域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不得进入实行生猪屠宰的区域销售。违者按《办法》第……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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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修正)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修正)江苏省人民政府(1996年1月1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5日发布的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屠宰行为,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保证肉品质量,加强环境保护,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确保国家税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肉类产品加工、销售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办法。凡需屠宰上市销售的生……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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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执行《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办法》第三条规定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办法,具体含义是:定点屠宰,系指凡上市出售的生猪必须到批准的屠宰场(厂、点,下同)屠宰。集中检疫,系指到批准的屠宰场进行宰前检疫和宰后卫生检验与品质检验。上市出售的生猪严禁场外检验和市场补检。村镇居民(包括集体伙食单位)自养自食的生猪,自宰时亦须经当地兽医卫检人员检疫和检验,以防疫病传播。统一纳税,系指在屠宰场内统一缴纳屠宰税。分散经营,系指必须经批准的定点屠宰场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后,始得多渠道分散经营。经营者凭屠宰点出具的检疫……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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