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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发文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文号】浙政办发〔2010〕109号【发文时间】2010-08-16【正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8号),保留浙江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为省政府派出的正厅级综合性办事机构。一、职责调整(一)加强对我省各市政府驻京办事机构工作的指导。(二)加强公共服务职能,为我省在京和赴京企业、经商人员、就读学生和赴京群众服务。(三)增加协助我省各市政府加强驻京办事机构廉政建设的职责。(四)增加协助流入地党组织对我省在京流动党员的管理和党建工作的职责。(五)增加在京中央企业、科研院……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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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5年4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应当尊重工会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各级组织应当支持人民政府工作,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生产、经营及工作。第四条各级工会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建立。乡镇、城市街道建立乡镇工会和街道工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筹建时,应当同时筹建工会。暂时不具备条件的,最迟自设立或者投产、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建立……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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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1998年8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6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事业建设,有效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档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的范围,包括国家所有的档……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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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2004年3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3月29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1998年12月1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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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发布日期】19981229【实施日期】19981229【时效性】被修正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3月29日实施日期:2004年3月29日)修正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已于1998年12月15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2月29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一条根据《……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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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已于2002年9月3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3日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其他组织中的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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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来源:国务院令第357号【摘要】《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详细说明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及管理办法。●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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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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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一、为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五、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城镇居民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作出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在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农村居民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作出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在县(市、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个人实际收入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收入水平的,可以以个人实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际收入为基数。二、提前生育、多生育、婚外生育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应当依照《福建省人口与……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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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102【发布文号】浙政发[1996]54号【发布日期】1996-03-28【生效日期】1996-03-2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1996]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通知如下:一、一、征收对象对符合《条例》规定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除第一个子女被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外,征收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二、二、征收标准对批准照顾生育每对夫妻征收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300-8……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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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确认和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登记是指依法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依据上述权利设定的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土地权利人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以及土地他项权利者。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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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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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确认和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登记是指依法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依据上述权利设定的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土地权利人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以及土地他项权利者。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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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土资发[2003]3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土地产权管理,促进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结合建议,请及时反馈厅地籍管理处。二○○三年四月八日《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办法》所称的土地登记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登记和变更登记,用途、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使用条件等变更登……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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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浙江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2-03-30【生效日期】2002-03-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二○○二年三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权属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当事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土地登记。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水面和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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