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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山塘安全管理,规范山塘降等与报废工作,明确山塘降等与报废条件及申请、公示、审批、组织实施、验收等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并参照《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总容积在1万方以上(含1万方)、10万方以下的已建山塘。1万方以下山塘可参照执行。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山塘,可按其权属由相应单位(个人),参照本办法的原则要求开展山塘降等与报废工作,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技术指导。第三条降等是指山塘存在安全隐患或功能萎缩,将原溢洪道降低或拓宽,降低工程等别一个及以上,经必要加固可保证工程安全,继续发……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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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代征工作的通知渝地税发[2002]280号颁布时间:2002-11-21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自今年4月我局代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来,大部分区县局均能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积极行动,措施有力,代征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有个别单位行动迟缓,工作严重滞后,有的单位至今仍未开展此项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代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再次明确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一、提高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代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国务院保留的政府性基金,做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代征工作,对推广使用散装水泥,节……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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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8日浏览次数:520浙财综字〔2009〕7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今年以来,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我省经济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为帮助企业减轻资金方面的压力,渡过难关,现结合我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两金”)征收与使用管理的具体情况,就加强我省“两金”预收及退还结算工作,减轻企业负担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严格执行国家“两金”征收管理的有关政策“两金”政策是国家推进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举措。“两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各地、各部门都无权擅自减免。各级财政和“两金”的执收业务部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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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李强2014年3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删去《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以及第五十三条中的“1994年4月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3号)同时废止。”二、《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二条修改为:“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禁止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流……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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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5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的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防治环境污染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是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为防治在生产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烟尘、恶臭气体、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有害化学物质、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而配套建设的各种处理(处置)、净化、控制设施(场所)。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城市生活垃……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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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7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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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浙政令第216号《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省长二○○六年七月十三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海洋、放射性、电磁辐射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方针,在发展中落实环……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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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2010修正)(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7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海洋、放射性、电磁辐射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方针……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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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著名商标》申报说明⑴商标使用必须满3年。⑵商标的注册、拥有权必须是申请企业本身。⑶提供3年的产值、3年的纳税证明材料。⑷提供本企业在本行业协会的排名证明。⑸提供3年的审计报告。⑹商标使用是否规范。备注。①拿到商标证使用3年以上,商标受理通知书不算。②关于产值方面要体现销售合同、发票作依据,不同行业产值要求不同。③广告投放方面要体现企业是否注重品牌宣传,广告宣传的商标图形是否与注册的商标图形一致,商标在企业各个环节的使用是否规范。④纳税方面要出示国税和地税的纳税证明原件。⑤要加入行业协会并开一个本企业在广东省的行业排名证明。⑥审计报告要体现3年的产值和纳税是逐年上升的,如果不上升或者下降……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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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台州市著名商标(一)申报商标必须具备的条件1、申请认定台州市著名商标的商标,在申请时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两年以上,并提供《商标注册证》或相应的合法证明文件;2、历史悠久,知名度高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认定;3、知名度较高的受让商标,连续使用两年以上且受让期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单纯因企业改制更名的除外。(二)商标规范使用的有关问题1、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相一致,不能随意改变商标,要做到申报商标证照相符。2、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必须在《商标……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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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条件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申请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申请认定商标的注册情况1、申请认定的商标注册人,应是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2、申请认定的商标,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三年。从其他企业转让的受让商标,连续使用三年以上且受让期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3、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商品上所标注的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名称相一致。4、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符合规范使用要求。5、申请认定的商标,其使用范围……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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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颁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70105【实施日期】19970105【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城市市容环……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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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建毅2010、6《条例》颁布与施行时间(2008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1、《条例》的适用范围-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外,按照本条例关于城市建成区的规定执行。2、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原则-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公众……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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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市、县、镇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镇规划时,应当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供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第二十三条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八)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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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外,按照本条例关于城市建成区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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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颁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70105【实施日期】19970105【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城市市容环……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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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建毅2010、6《条例》颁布与施行时间(2008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1、《条例》的适用范围-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外,按照本条例关于城市建成区的规定执行。2、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原则-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公众……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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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市、县、镇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镇规划时,应当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供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第二十三条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八)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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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20/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市、镇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按照本条例执行。除第一、二款以外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三条(管理原则)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管理体制)……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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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山西省森林公园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于2013年8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8月1日山西省森林公园条例(2013年8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规范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提高生活质量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规划、设立、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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