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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务协议,将劳动者从一单位输出到另一单位的,如何确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将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输出到其他单位,期满后劳动者回到原用人单位的,原用人单位仍应对劳动者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用人单位与输入单位就对劳动者共同承担的义务达成协议并征得劳动者同意的,用人单位和输入单位应当共同对劳动者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劳动者在输出期间,与实际用人单位约定特别的劳动权利义务,双方为该约定发生争议时,可将实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作为当事人。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常常发生劳动力的相互调剂,从其他用人单位输入劳动者或劳动者到外单位完成特定工作。近来本市又出现了专业性的劳务型公……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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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本省各级人民法院:2009年2月26日至27日,省法院在舟山召开了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例会。与会代表就劳动争议案件和涉及房地产登记的民事案件的审理,以及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审理涉及房地产登记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若干意见(试行)》三个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供审判中参考。实践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一庭。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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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年12月3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8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一、受理范围和诉讼当事人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或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发生的纠纷,以及退休的劳动者向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追索养老金、……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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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本省各级人民法院:2009年2月26日至27日,省法院在舟山召开了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例会。与会代表就劳动争议案件和涉及房地产登记的民事案件的审理,以及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审理涉及房地产登记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若干意见(试行)》三个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供审判中参考。实践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一庭。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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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注意事项一、受理的范围信访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的,可向市政府申请复查或复核。二、受理的期限信访人自收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书面答复意见后,30天内提出申请,逾期一般不予受理。三、受理的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不服从信访事项原办理机关处理意见的信访人;2、申请人不能越级提出申请;3、申请复查或复核要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复查或复核信访事项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它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5、属于本机关职权的范围。四、不予受理的七种情形1、该信访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2、该信访……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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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txt生活,是用来经营的,而不是用来计较的。感情,是用来维系的,而不是用来考验的。爱人,是用来疼爱的,而不是用来伤害的。金钱,是用来享受的,而不是用来衡量的。谎言,是用来击破的,而不是用来装饰的。信任,是用来沉淀的,而不是用来挑战的。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2009年03月27日15时56分258主题分类:机关事务“信访事项”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三月十八日上海市信访事项……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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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适用本办法。独立法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是指。信访人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独立法人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称办理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办理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处理意见。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向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以下称复查机关)申请……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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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以下简称复查、复核工作),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复查,是指信访人对本省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而提出申请,依法由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复查意见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复核,是指信访人对本省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而提出申请,依法由原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复查意见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第三条复查、复核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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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信访事项复查,是指信访人不服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而提出申请,依法由原处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为。本办法所称信访事项复核,是指信访人不服复查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决定而提出申请,依法……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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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第三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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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德州市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农业局:根据农业部农经发[2001]4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服务工作,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德州市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二00五年四月十四日1德州市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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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2007-04-09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完善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引导、扶持和服务,促进省级龙头企业做大做优做强,提高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增强龙头企业对农民增收的辐射带动作用。在原省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苏计农经发〔2001〕19号)基础上,修改制定《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一、关于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1、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概念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加工、销售,并通过一种或多种利益机制,与农户结成稳定关系,实施农产品生产、加……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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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赣农产字[2007]2号(2007年11月2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11月20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7]26号),参照农业部等九部委《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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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下同)的管理,加强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获准作为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及本省所辖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第三条省成立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农业产业化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第四条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双向对口联系制度,省级牵头部门、对口主管部门应当与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建立紧密的联系制度,及时交流情况。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标准。(一)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1.企业规模……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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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实施近年来,我市劳动争议案件迅猛上升,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也不断出台和完善,我院原施行的一些法律适用指导意见已无法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为妥善解决劳动争议,统一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标准,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效率,依法及时保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的有关指导意见,结合我……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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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务协议,将劳动者从一单位输出到另一单位的,如何确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将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输出到其他单位,期满后劳动者回到原用人单位的,原用人单位仍应对劳动者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用人单位与输入单位就对劳动者共同承担的义务达成协议并征得劳动者同意的,用人单位和输入单位应当共同对劳动者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劳动者在输出期间,与实际用人单位约定特别的劳动权利义务,双方为该约定发生争议时,可将实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作为当事人。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常常发生劳动力的相互调剂,从其他用人单位输入劳动者或劳动者到外单位完成特定工作。近来本市又出现了专业性的劳务型公……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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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年12月3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8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一、受理范围和诉讼当事人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或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发生的纠纷,以及退休的劳动者向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追索养老金、……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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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本省各级人民法院:2009年2月26日至27日,省法院在舟山召开了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例会。与会代表就劳动争议案件和涉及房地产登记的民事案件的审理,以及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审理涉及房地产登记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若干意见(试行)》三个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供审判中参考。实践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一庭。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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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本省各级人民法院:2009年2月26日至27日,省法院在舟山召开了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例会。与会代表就劳动争议案件和涉及房地产登记的民事案件的审理,以及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审理涉及房地产登记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若干意见(试行)》三个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供审判中参考。实践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一庭。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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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定点屠宰厂(场)内屠宰生猪。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生猪,不得上市销售。第三条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和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乡镇定点屠宰厂(场)生猪屠宰活动,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管理,并接受县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卫生、技术监督、环保、……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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