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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经营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屠宰行业标准体系,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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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发布单位】国内贸易部【发布日期】1998年02月18日【实施日期】1998年02月18日【文号】国内贸易部令第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定点屠宰,是指上市的生猪必须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内进行屠宰。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定点屠宰厂(场)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生猪。第五条《条例》第五条第三款所称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是指农户自养生猪的自宰自食。第二章行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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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浙江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文号】令2010年第274号【颁布时间】2010-7-20【实施时间】2010-9-1【正文】浙江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令〔2010〕274号《》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省长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食用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以及生猪产品加工、销售……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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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令〔2010〕274号《》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省长二○一○年七月二十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食用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以及生猪产品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人口较少、交通不便,难以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农村和海岛,可以设置仅限……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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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集团公司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真实反映投资成果和概预算执行情况,进一步提高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以下称“竣工决算报告”)的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竣工决算报告是综合反映基本建设工程的建设时间、投资情况、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是正确核定新增资产价值的主要依据,是考核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的重要依据。第三条工程筹建之初,项目法人单位应组织财务、基建(工程)、计划、物资等有关部门,组成竣工决算报告编制组,分别指定专人负责相关资料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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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增强施工企业诚信履约意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第三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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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行业的信用建设,引导监理企业诚信履约,治理监理市场的商业贿赂行为,促进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造“信用浙江”的要求和我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新(改)建工程施工监理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均适用本办法。养护大修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可参照执行。第三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一)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行业管理工作。厅质监局……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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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法管理办法(试行)来源:日期:2010/11/26第一条为鼓励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提高公路水运施工水平和工程质量,完善公路水运工程标准规范体系,依据原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公路工程工法管理办法》(中路建协字〔2008〕053号,2010年修订)和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工法管理办法(试行)》(交水发[2010]245号),受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水运工程工法是以公路水运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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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运工程项目竣工文件编制办法(201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工作,保证水运建设项目档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第5号令)、《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第3号令)、《交通档案管理办法》(交办发„2005‟431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和《关于印发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通知》(交办发„2009‟2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建设项目竣工文件材料的编制及立卷归档管理工作。水运养护工程参照执……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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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发布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日期】1997-03-31【生效日期】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林木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第四条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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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浙江省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办法(修订)为保障征占用林地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促进林地的节约集约利用,结合浙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实施原则坚持生态优先,坚持严格保护林地与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坚持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坚持依法依规审核审批,坚持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项目,合理调控城镇、园区建设项目,从严控制工矿开发和商业性开发项目。二、适用范围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长期征占用林地列入定额管理。临时占用林地项目和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除外。三、定额类型定额共分为四种类型。县级定额、市级定额、省级预留定额和省级重点定额。其中,县级……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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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等9件规章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李强2014年3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等9件规章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等9件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以及第五十三条中的“1994年4月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省政府令第43号)同时废止。”二、《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二条修改为:“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禁止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粮食、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陈化粮(重度不宜存粮食,下同)销售的管理。”三……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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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令第43号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长万学远一九九四年四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地的管理和保护,合理利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国有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林地。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一)宣传、……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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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地的管理和保护,合理利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病虫害除治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第三条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林地管理依法实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林地用途管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十分珍惜林地,加强林地管理,制止侵占和滥用林地的违法行为。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发展……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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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请指南申请范围:本市已公布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文件(沪价费[2008]015号、沪价费[2008]016号、沪价费[2009]002号、沪价费[2009]005号及补充通知、沪价费[2010]002号)以外的新增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新项目:1、对现有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2、诊疗目的和服务内容与现有项目相同,改变使用的器械、仪器、设备、试剂等,或改变技术操作流程的项目。3、正在临床进行科研实验,或不符合卫生经济学的要求、性价比不合理的项目。4、诊疗目的不明确、效果不明显,或由于落后已被淘汰、正在逐步淘汰的项目。5、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项目。申请主体。……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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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708号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近年来,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进步,医疗机构不断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为了加强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审批管理,促进医疗技术提高,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制定了《河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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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4〕1908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精神,制定《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暂行办法》公布前,已经市卫生局暂批的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有关医疗机构可继续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将按照《暂行办法》分批对暂批项目进行清理规范,清理规范后按照新的规定执行。二、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体系,……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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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近年来,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进步,医疗机构不断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为了加强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审批管理,促进医疗技术提高,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制定了《河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河……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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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鼓励医疗技术进步,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维护医疗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申报审批,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中尚未列入、并确需单独制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第四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体现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符合社会需求并有利于基本医疗服务开展的要求。下列项目不属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一)对《医……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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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规范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证航道工程安全有效运行,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航道工程验收活动。本办法所称航道工程包括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航道设施及其他航道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第三条[验收规定]航道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第四条[工作原则]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客观、规范。第五条[验收阶段]航道工程验……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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