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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延续申请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省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认定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省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企业及资格仓房(油罐)5年有效期到期企业的延续申请行为。第三条省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企业延续申请工作实行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第四条延续申请的程序。省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企业应在承储资格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之前向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粮油批发中心、四川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受理申请,经实地核查后签署……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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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四川省粮食局发布文号:川粮发[2004]44号颁布日期:2004年11月29日施行日期:2004年1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规范省级储备粮承储行为,根据《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和《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有关的行为,以及申请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申请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申请承担省级储备粮承储业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取得承储资格后,方可从事省级储备粮承储业务。但省政府另有规定或在情况紧急等特殊条件下,需要承储省级储备粮的除外。第四条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省……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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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小学特点,特制定本资格条件。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第二条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和三级教师。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四条……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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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小学特点,特制定本资格条件。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第二条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和三级教师。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四条……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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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企业上市融资的实施意见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徽证监局为更好地满足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多样化投融资需求,推动更多企业上市融资,促进示范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皖发〔2010〕10号)精神,现就支持示范区企业上市融资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示范区各市、县(市、区)金融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摸排、遴选本地区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基本具备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条件、且有明确上市意向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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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国家设立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主要是基于以下背景:其一,我国区域经济格局正在发生重大变化,有序推进产业转移势在必行。具体地说,一方面,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等沿海地区要素成本持续上升,传统产业的发展优势在减弱,外延型发展方式难以为继,加之受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加快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刻不容缓;另一方面,广大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逐步完善,要素成本优势明显,产业发展空间相对比较大。在此背景下,加快东部沿海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形成更加合理、有效的区域产业分工格局,已成为国家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政策取向和重要任务。这是国家设立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一个重要出发点。……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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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省级开发区扩区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高水平打造承接产业转移平台,规范开发区扩区工作,依据《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决定》(皖发〔2010〕2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意见》(皖发〔2010〕1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外省成功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批准筹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领导,有明确的地域界限和建设……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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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五号《安徽省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条例》已经2011年6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6月27日安徽省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条例(2011年6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合肥、芜湖、马鞍山、铜陵、安庆、池州、巢湖、滁州、宣……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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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内省级开发区扩区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开发区扩区,促进我省开发区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外省成功经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批准筹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领导,有明确的地域界限,实行特殊政策的各类开发区。第三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科学技术厅等部门负责开发区扩区工作。第二章开发区扩区条件第四条开发区扩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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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10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者注销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四……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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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0〕61号)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本办法出台前未经批准已经实施的出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各单位要认真清理,并将上述事项发生的时间、期限、资金来源、资产状况、所签合同(或协议)、收益情况等,报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各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认真审核,并于2010年9月底前,将审核认定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财政厅备查(没有主管部门的,直接报省财政厅)。同时,各单位应及时将出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资产使用情况录入资产管理信息……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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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3]501号)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行……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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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其他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自用、出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本单位履行职责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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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政办〔2010〕135号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国有)事业单……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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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9〕2076号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现将《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二○○九年九月十六日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放大融资担保规模,增强信用和抗风险能力,规范担保机构健康发展,发挥公共财政资金导向作用,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加强对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资金的管理,提高再担保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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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提高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抵御风险能力,逐步建立我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代偿损失和风险控制激励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担保机构为区内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而产生的风险损失,以及激励融资担保风险控制较好的担保机构的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西藏自治区内依法设立,并为我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具有……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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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代偿损失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企[2011]94号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推动科技金融服务创新促进科技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84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本市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0〕31号)的有关精神,鼓励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现将上海市财政局制定的《上海市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代偿损失风险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财政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上海市商业性融资担……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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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苏州市财政局苏财建字„2010‟47号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规划和加强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抄报: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印发共印:二○份1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苏州市建筑节能工作,……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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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5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切实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工作,我们制定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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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来源:国家财政部时间:2011-7-721:40:5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家现行财政财务法规制度,结合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资金(含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实施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定位。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初期投资效益不明显,但社……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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