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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支持全市中小企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安徽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形式的中小企业。其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重点项目、产业集群建设及信用担保、发展循环经济、人才培训和信息网络等服……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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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湖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及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支持中小企业工作及扶持中小企业其他事项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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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04〕94号),进一步支持全省中小企业的发展,加强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企〔2004〕18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是在安徽省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形式的中小企业。其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省财政设立的专……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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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3〕16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20日东莞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东委发〔2012〕16号)、《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2〕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小资金”),是指专门用于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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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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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实施农业特色产业“强区强镇强村”工程和发展“农家乐”乡村休闲产业,是推进现代农业的有效载体;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需要;也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的一大具体实际行动。市委、市政府要求全面推进这两项工作,设立专项资金,并已列入2007年度市对区的“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目标责任制考核。为保证我区农业特色产业“强区强镇强村”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和“农家乐”乡村休闲产业的发展,要求设立区农业特色产业“强区强镇强村”工程资金250万元和“农家乐”乡村休闲产业发展资金150万元。特此请示,请批复。附件一。区农业特色产业“强区强镇强村”工程资金和“农家乐”乡村休闲产业发展资金概算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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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6-08-29【生效日期】2006-08-2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卫生部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县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县级特别是贫困地区妇幼保健机构基本功能需要,发挥资金最大的投资效益,特制定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二条县妇幼保健机构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投入和深化改革,改变县妇幼保健机构房屋短缺、破旧,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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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农村卫生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6]413号)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农村卫生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农村卫生项目工作程序,加强资金管理,组织实施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保《规划》建设项目规定要求,发挥最大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村卫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论证确定,依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正式批准立项,……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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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6-08-29【生效日期】2006-08-2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卫生部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县医院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县医院基本功能需要,发挥资金最大的投资效益,特制定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二条县医院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投入和深化改革,完善县医院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两大功能,提高服务能力,使其具备作为全县医疗和业务技术指导中心……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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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6-08-29【生效日期】2006-08-2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卫生部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一、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乡(镇)卫生院基本功能需要,发挥资金最大的投资效益,特制定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条乡(镇)卫生院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投入和深化改革,改变乡(镇)卫生院房屋破旧、基本医疗设……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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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农村卫生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农村卫生项目工作程序,加强资金管理,组织实施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保《规划》建设项目规定要求,发挥最大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村卫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论证确定,依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正式批准立项,列入《规划》由中央预算内专项奖金支持的项目。二、组织领导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要按基本建设……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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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做好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验收工作,促进重点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认定和管理办法》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新办)负责重点项目的验收工作;重点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市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高新办)或项目组织申报部门负责重点项目验收材料的初审和验收申报工作。第三条重点项目验收委员会由省高新办、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等的有关人员和同行专家组成,一般5-7人。第四条重点项目的验收标准和依据是经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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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办法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办法第一条为了做好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工作,促进重点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认定和管理办法》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点项目的验收工作;重点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市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项目组织申报部门负责重点项目验收材料的初审和验收申报工作。第三条重点项目验收委员会由省高新办、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等的有关人员和同行专家组成,一般5-7人。第四条重点项目的验收标准……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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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认定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一、贴息资金支持的原则省贴息资金优先支持以下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1、经济效益较好、市场前景广阔、对当地经济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项目;2、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内部管理规范的企业承担的项目;3、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承担的项目;4、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的项目;5、产品大部分出口创汇或替代进口的项目;6、当地财政已……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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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认定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贴息资金支持的原则省贴息资金优先支持以下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1、经济效益较好、市场前景广阔、对当地经济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项目;2、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内部管理规范的企业承担的项目;3、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承担的项目;4、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的项目;5、产品大部分出口创汇或替代进口的项目;6、当地财政已确定予以贴息支持的项目。二、贴息资金申请及……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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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4年12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创新驱动战略深入实施,加快我县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促进我县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特设立汤阴县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第二条贴息资金由县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主要用于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匹配和县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贷款贴息。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三条经认定的省、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并获得省、市贴息资金支持的分别按照《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安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予以贴息资金匹配支持。第……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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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财政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财政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高新区财政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办公室,市直部门、企业,科研院所:为加强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市专利综合实力、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淄博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六年十一月三日淄博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市专利综合实力,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根据《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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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8〕95号发布单位:科技局发布日期:2008-12-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升我省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闽委发[2006]21号)的规定,特设立福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第三条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国家和福建省专利事业发展政策为导向,与福建经济、科技发展相结合,遵循诚实申请、科学评价、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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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青岛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青岛市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激励创新、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主要用于资助专利申请和授权、专利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国家、山东省和我市专利事业发展政策为导向,与经济、科技发展相结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含外资及外资控股企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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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科学技术局湖州市知识产权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自主创新,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和产业化,加快湖州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及《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立市专利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一)市财政科技拨款;(二)国家、省专利专项补助资金;(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四)其他资金。第三条市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内外授权专利、海关专利保护备案和专利转化项目的补助;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奖励;专利工作奖励;市专利管理部门开展的宣传培训、行政执法与条件建设、专利信息服务、……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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