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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芝政办发〔2012〕7号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安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烟政办发〔2012〕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通过各种形式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本辖区、本系统内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烟台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推进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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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教办„2009‟63号湖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教育网站建设与网络管理的若干意见各县(区)教育局、市属学校。为确保我市教育信息化健康发展,使之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以教育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努力把校园网站建设成广大师生充分使用的学习平台、资源平台、信息平台和办公平台,形成“网络通道-应用平台-信息化队伍-资源建设”协调发展的教育信息化发展新格局。根据国家计算机信息网络有关规定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及公安部门关于加强互联网络管理的若干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教育网站建设与教育网络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校认真贯彻执行。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网站建设与网络管理的重要意义1.教育信息化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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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18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无锡市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切实规范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安全生产行为,遏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无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规定如下:一、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诺制。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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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城市河道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发布单位:南通市政府索引号:fa200-c0000-2009-125发布时间:2009-10-09文件编号:通政办发〔2009〕175号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城市河道建设与管理改革创新,做好市区河道整治工作,发挥河道功能,提高市区水环境质量,根据《南通市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调整完善方案》(通政发[2008]39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市区城市河道建设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城市河道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以人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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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办发〔2001〕19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南通市供用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规划管理局、市物价局、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南通供电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南通市供用热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关于加强南通市供用热管理工作的意见(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规划管理局市物价局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南通供电局二○○一年十一月)热电联产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供热质量、增加电力供应等……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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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服务与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宿政办发〔2009〕83号2009年5月31日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服务与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服务与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市教育局二〇〇九年五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的服务和依法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民办教育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第二条举办民办学历教育……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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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20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确保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平稳顺利实施,现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执行。扩大改革试点实施过程中遇有重要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教师工作司。教育部2013年8月15日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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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0902【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1号【发布日期】1989-12-15【生效日期】1990-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进修规定(1989年12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发布)第一条第一条为了提高本市中小学教师的素质,保证中小学基础教育质量,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普通中小学的在职教师。第三条第三条上海市教育局是本市中小学教师进修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管理本地区的中小学教师进修工作。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中小学教师进修工作列入本地区的教育……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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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908【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5-10-24【生效日期】1996-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制度改革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深圳市户籍制度改革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深圳市户籍制度改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人口管理新机制,使户口管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衔接,与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坚持“控制人口……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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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教[1997]人110号各地(市)、县(市、区)委宣传部、教委(教育局)、人事局: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更好地实施对中小学教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推行素质教育,保证“两基”工作的顺利实施,促进“科教兴省”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福建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福建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更好地实施中小学教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促进建设教育强省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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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908【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8-09-22【生效日期】1998-09-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中小学教师进修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二届10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深圳市中小学教师进修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提高中小学教师素质,适应深圳市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进修,主要是指对已取得教师……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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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发(1996)118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冶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人发政府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和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现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依据本规定,对本地区、本部门流动人员档案管理部将在明年适当时候,对《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请及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告诉我们。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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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中国法律法规【文献号】16671【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法规分类】行政机构与人事【颁布部门】人事部【颁布时间】19961218【实施时间】19961218【正文】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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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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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1996]118号发文机关: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㈠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㈢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㈣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㈤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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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年4月24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发粤人交[1997]2号)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下发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制定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联系发出的《关于强化我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统一管理的通知》(粤人交[1996]4号)是搞好我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采取措施,狠抓落实,切实加强本地区流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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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宝政发〔2005〕19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OO五年四月一日宝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除下列情形外,被拆迁人可……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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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县(市、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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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发布日期】2011-3-21【作者】【来源】各区城乡建设委、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法制办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制定了《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执行。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按照《征收条例》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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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按照《征收条例》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政府委托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审定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本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市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原拆迁单位和土地收购机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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