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本县(市、区)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县(市、区)暂住的公民。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公安、劳动、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工商、教育、卫生、城建、城管等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流动人口的管理和办证、登记工作。对距离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较远、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村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查看全文>>
【发布单位】福建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3-09-24【生效日期】2003-09-2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1998年8月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的人员。在设区的城市内跨区流动的……查看全文>>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作管理服务协议书为了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议管理和跟踪服务,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实现人口有序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双向管理的职责,加强协作,互通信息,各负其责,实现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现就有关事宜协议如下: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一)协议双方为各自流出的育龄人口依法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与流出育龄夫妇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建立生育、节育情况定期报告制度。(二)建立双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制度,实行双向反馈、双向管理。对现居住地发函(包括……查看全文>>
全国首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跨区域警务协作机制【案例一】2010年8月18日,湖南保靖籍特大诈骗犯罪嫌疑人何志春被我市警方上网追逃。今年“清网行动”以来,青阳派出所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加大与有协作关系的保靖警方联系,获得了一批非常有价值的线索。7月,原青阳派出所所长钱伟带队远赴保靖,在当地警方的大力配合下,成功规劝何志春投案自首。【案例二】2009年底在一起撬盗保险柜案中,警方一时难以取得突破,但经过和有协作关系的河南虞城警方网上交流后,很快从发生在2010年1月1日联通公司虞城分公司的一起撬盗保险柜案件中发现了相似之处,两地警方判断这两起案件有串并案条件,应属同一个团伙所为。不久,该案5名犯罪嫌……查看全文>>
打安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作机制为切实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新机制,我镇计生办和派出所、工商、卫生院、住建、交通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实现部门信息共享,完善了部门间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作机制。合理定位,确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原则。按照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计划生育“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的要求,我镇计生办和派出所、工商、卫生院、住建、交通等部门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寓服务于管理之中的思路,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资源整合、优势互补、齐抓共管的管理新模式,不断改进和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责任清晰,共同做好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工作。明确……查看全文>>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作管理机制为切实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新机制,计生办和派出所、工商、卫生院、住建、交通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实现部门信息共享,完善了部门间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作机制。合理定位,确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原则。按照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计划生育“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的要求,我镇计生办和派出所、工商、卫生院、住建、交通等部门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寓服务于管理之中的思路,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资源整合、优势互补、齐抓共管的管理新模式,不断改进和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责任清晰,共同做好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工作。明确责任,……查看全文>>
贵州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颁布单位】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19960926【实施日期】199701011996年9月26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章名】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管理第四章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本县(市、区)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县(市、区)暂住的公民。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公安、劳动、计划生育、……查看全文>>
贵州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为本词条添加义项名《》经2012年5月25日贵州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条例》分总则、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法律责任、附则5章36条,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26日贵州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予以废止。目录12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居住管理4第三章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5第四章法律责任6第五章附则1编辑本段(2012年5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第一章总则编辑本段第一条为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查看全文>>
贵州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本县(市、区)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县(市、区)暂住的公民。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公安、劳动、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工商、教育、卫生、城建、城管等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流动人口的管理和办证、登记工作。对距离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较远、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村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查看全文>>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大队:现将省人大内司委、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公安厅共同起草的《(草案)》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研究、讨论,提出修改意见,于2011年5月9日下午3点前通过传真发到州局治安支队。联系人:郎惠兰附:《(草案)》(征求意见稿)二〇一一年五月七日(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第三章居住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查看全文>>
(2012年5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省居住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居住的人员。户籍在设区的市的人员,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跨区居住的除外。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查看全文>>
大同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2014年1月7日大同市人民政府同政发〔2014〕5号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或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区)居住的人员,不包括市内跨区居住的人员。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公平对待、便捷……查看全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2年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省长:赵正永二○一二年八月五日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在其他县(市、区)居住的人员;但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第三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优化服务、保障权益、依法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查看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法规标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文字号】令2011年第167号【颁布时间】2011-4-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23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努尔·白克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查看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23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努尔〃白克力二〇一一年四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但是,离开市辖区到本市其他市辖区居住的人员除外。第四条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坚持……查看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但是,离开市辖区到本市其他市辖区居住的人员除外。第四条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优化服务、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流动人口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第六条流动人口服务……查看全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120530(颁布时间)20120801(实施时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文号)黑龙江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共服务与权益保障第三章综合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黑龙江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业经二○一二年五月九日省政府第七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二○一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权益保障和综合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查看全文>>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11月16日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省长郭树清2016年11月30日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办法。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看全文>>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2012年5月1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6月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办法。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查看全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2年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省长:赵正永二○一二年八月五日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在其他县(市、区)居住的人员;但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第三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优化服务、保障权益、依法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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