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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是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统一管理。市和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市卫生、……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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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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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3月30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韩正二○○九年三月三十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2009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生育保险管理工作。二、第十条修改为:城镇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一)生育生活津贴;(二)生育医疗费补贴。从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失业妇女的生育……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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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0902【发布文号】市政府令第109号【发布日期】2001-10-10【生效日期】2001-1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上政府令第109号发布)第一条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第三条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是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生……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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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是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统一管理。市和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市卫生、……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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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04年8月23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韩正二○○四年八月三十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3号令发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作如下修改:一、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二、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三、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修改为: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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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是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统一管理。市和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市卫生、医疗保险、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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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统一……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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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0902【发布文号】市政府令第109号【发布日期】2001-10-10【生效日期】2001-1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上政府令第109号发布)第一条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第三条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是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统一管理。市和……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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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09年3月30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韩正二○○九年三月三十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2009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生育保险管理工作。二、第十条修改为:城镇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一)生育生活津贴;(二)生育医疗费补贴。从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失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城镇职工基本……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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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的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一、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审核程序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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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6〕42号)规定,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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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劳动保障部等18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下同。以下简称……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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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财社〔2006〕4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再就业办,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为认真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5〕28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和范围(一)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在新增岗位新招用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下同),与……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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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财社〔2006〕4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再就业办,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为认真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5〕28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和范围(一)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在新增岗位新招用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下同),与其签订……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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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04年8月23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韩正二○○四年八月三十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3号令发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作如下修改:一、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二、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三、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修改为: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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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是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统一管理。市和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市卫生、医疗保险、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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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09年3月30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韩正二○○九年三月三十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2009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生育保险管理工作。二、第十条修改为:城镇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一)生育生活津贴;(二)生育医疗费补贴。从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失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城镇职工基本……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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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0902【发布文号】市政府令第109号【发布日期】2001-10-10【生效日期】2001-1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上政府令第109号发布)第一条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第三条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是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统一管理。市和……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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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统一……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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