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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根据《*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统计登记,是指统计机构对本市范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济联合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关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注册的活动。第三条(主管部门)市统计局是本市统计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统计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第四条(统计登记工作的分工)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统计登记工作。市统计局可以委托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该系统内的统计登记工作。本市统计登记工作的具体分工,由市统计局确定。第……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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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xx年,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和省局办公室的关心指导下,局办公室紧紧围绕《20xx年全市统计工作要点》,切实将今年的各项创建工作作为加强我办作风转变,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手段,进一步加强思想建设,提高服务意识、大局意识,努力做好局重点工作,切实履行办公室职能,发挥组织、协调和保障作用,全面做好政务、事务和服务工作。一、政务工作再创佳绩作为“参谋部”的办公室,坚持围绕全市统计工作中心,切实强化参谋意识,搞好政务工作。文秘工作再创新成绩。认真起草全局性的文件、领导讲话、总结等材料,20xx年,局办公室共撰写大小各类材料100多篇、约40万字。细致做好收文登记、传阅等工作,杜绝了积压延误现象,……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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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增强省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责任感、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推进省政协的自身建设,根据政协《章程》和《*省政协关于加强政协委员自身建设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协办发[20*]16号)的有关规定,从十届省政协开始,对省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统计。具体办法如下:一、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1、统计工作在秘书长统一领导下,由办公厅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各部门确定分管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2、建立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适时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有关工作。3、统计工作的承办部门为办公厅秘书处、人事处、信息处,研究室学习宣传处和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二、统计的对象及内容(一)统计对象。省政协委员。(二……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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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办公室20xx年工作总结今年,市局办公室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和省统计局办公室的关心指导下,紧紧围绕全局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办公室职能作用,深入调研,加强管理,提升能力,提高水平,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为推动全局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做出了积极努力。一、主要工作情况今年,办公室紧紧围绕局党组提出的“贯穿一条主线、围绕一个中心、抓好两个保障、突出三个重点、推进九项工作”的总体思路开展工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努力。(一)深入进行业务学习,提升整体工作水平办公室的同志紧密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学习省、市党代会精神和全国、全省统计工作会议精神,按照要求,深刻领会局领导对办公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通过学……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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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办公室主任工作总结(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特向社会公布20xx年度本机关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本报告由工作情况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共六个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市审计局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xx;通信地址:xx,邮政编码:xx。)一、概述按照《条例》要求,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围绕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规范、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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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落实审计组廉政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审计组实施的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第三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要重点抓好审计组的廉政工作,经常教育,预先防范,严格管理,加强监督,使审计人员切实做到“廉洁从审,秉公执法”。第四条审计组组长对审计组的廉政工作负领导责任,其职责是:(一)进点前,有针对性地进行廉政教育,增强审计人员的廉政意识;(二)进驻后,向被审计单位宣传廉政规定,取得支持和配合,并按廉政规定认真执行;(三)出点前,检查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主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四)回机关,小结廉……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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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组成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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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统计调查工作顺利进行,规范《国家统计调查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统计调查证》是全国统计系统的调查人员在执行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时证明其身份的专用证件。调查人员在进行调查活动时,应当主动向有关统计调查对象出示《国家统计调查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依法执行统计调查任务。第三条《国家统计调查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分级核发和管理。第四条下列调查人员,发给《国家统计调查证》:(一)纳入国家编制管理的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的调查人员及其聘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调查人员;……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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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应当分工协作、加强沟通,避免重复检查。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第四条各级统……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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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下列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一)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二)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三)乡镇统计员;(四)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中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人员。第三条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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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查明统计调查对象的分布情况,建立统计登记制度,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统计登记单位均应依照本办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统计登记。统计登记单位包括:(一)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组织;(二)前项法人所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三)个体工商户。第三条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一)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二)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三)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统计登记,是指对统计登记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和年度审验的活动。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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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统计违法行为。第四条建立统计管理登记制度。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市、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其指定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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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负责贯彻并监督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统一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同级统计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协助统计行政机关查处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第三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建立统计执法检查责任制,切实保障统计执法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第四条统计执法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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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是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应具备的任职资格证明。第三条资格证书的取得采取资格认证和考试两种办法。(一)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审批,报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备案后,可发给资格证书:1.具有审计、会计、经济及相关专业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2.具有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证书的人员;3.具有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资产评估师等相关执业证书的人员;4.审计、会计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工作满两年以上,以及大专学……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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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保证财政性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项目前期审计、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项目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县发改、财政、建设、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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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给予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四条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第五条统计调查对象拒报统计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有关领……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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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保障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统计执法检查规定》、《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各种经济联合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均应接受依法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执法机关,负责贯彻并监督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统一领导、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管辖范围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其他各部门在本级……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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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有效管理《统计执法检查证》,确保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合法、高效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统计执法检查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市统计局具体负责对本市《统计执法检查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第三条《统计执法检查证》颁发的范围:(一)市统计局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二)市、区、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及有关(集团)公司。第四条《统计执法检查证》颁发的对象:(一)专职和兼职统计检查员;(二)受市、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派或者委托从事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人员。第五条统……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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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积极引导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健康有序的开展,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对外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是指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占主导地位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其他国外组织驻华机构等(以下简称涉外机构)进行的社会调查活动;国内调查机构接受境外的组织、个人及涉外机构的委托、资助或以其他形式合作进行的各种社会调查活动。第三条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境内的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其他国外组织驻华……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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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本市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真实反映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各种经济联合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准确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和本市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市统计局是本市统计工作的主管机构,对本市统计工作行使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的职权。市人民政府其他……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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