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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7年修订)(2007年7月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7月1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持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制度,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属地管理、社会化发放、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低保的管理……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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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社字[20o2]267号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州、地、市财政局、民政局:现将《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民政厅二00三月二十五日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保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青海省实施办法》以及省政府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保障资金),是专项用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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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缓解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对象)因医治重大疾病造成的生活困难,规范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目标和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区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医疗救助)是对市区城市低保对象医治大重病给予适当救济的医疗救助制度。第三条医疗救助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实行属地管理。第四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指导和管理全市医疗救助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救助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下同……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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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切实解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本办法参加惠民医疗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覆盖的低保对象。第三条低保对象参加惠民医疗保险,要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以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第四条低保对象参加惠民医疗保险,以县(市)为统筹单位,按年度参保,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单独建档建卡,专项管理,主要由市、州、县开办的“惠民医院”或县级开办的“惠民医疗窗口”定点提供优质、廉价、便捷的医疗服务。若低保对象按本办法参保后取消低保待遇的,当……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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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异地就医管理,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异地就医按驻外时间的不同分为长期和短期驻外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长期驻外人员是指在异地居住、工作或学习6个月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的参保人员。短期驻外人员是指因公出差、学习、进修、考察和探亲等原因在异地暂住6个月以内(含本数,下同)的参保人员。第三条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异地就医费用包括:(一)长期驻外人员在异地就医登记有效期内因病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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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精神和《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异地转诊人员(以下简称异地就医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是指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在参保地以外住院诊治,并通过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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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转外检查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3-09-0520:34:01第一条根据《渭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渭政发[2010]5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参保患者住院后,需转往其它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为转院。转往我市行政区域内其它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为辖区内转院;转往我市行政区域以外医疗机构治疗的为辖区外转院。住院期间转其它医疗机构检查为转外检查。第三条辖区内转院、检查可由定点医疗机构依据患者病情自主决定。第四条辖区内转院的参保患者应先与原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医疗费用,转入新的医疗机构后,其结算办法按转往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第五条辖区内住院……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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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和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和异地就医管理,根据《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梅市府[2000]2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暂行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第三条被保险人患病后,应在被保险人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超出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属转院诊治或异地就医。第四条转院诊治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程序办理转院诊治:(一)转院才能抢救的危重伤病员;(二)经多次检查会诊仍未诊断的疑难病症;(三)专科疾病,首诊医院无法继续诊治的;(四)病人病情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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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2/3/20099:45:57am来源:东莞市塘厦医院为加强参保人员转院诊治和异地就医管理,根据《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转院诊治医疗费的支付办法。(一)转院诊治条件:1.经市内首诊医疗机构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2.病人病情严重而市内首诊医疗机构无条件(无设备或技术)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或无足够条件诊治抢救的危重患者。(二)转院诊治的程序:1.符合转院诊治条件的病人,先由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提供病历摘……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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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查确认,与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第三条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定点资格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资格审查确认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总体规划、布局合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要求,方……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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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等八个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的通知南府办〔2012〕1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与支付标准管理办法》、《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南宁市城镇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办法》、《南宁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办法》、《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公伤医疗费用支付暂行办法》和《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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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205【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0-11-14【生效日期】2000-11-1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二000年十一月十四日)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合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省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并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第三条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原则是。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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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第四条以下类别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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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19日南府发[2001]27号)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二、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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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来源:赣州医保作者(文号):赣市府发[2001]29号发表日期:2009-7-3110:39:47阅读次数:700查看权限:普通根据《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一、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1.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凡市区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不享受公务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单位及其职工(含中央、省、部驻市区单位)均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以上参保单位的退休人员均适用本细则。3.国企改制终止劳动关系,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失业和再就业人员应参加基本医疗……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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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0903【发布文号】沪医保[2000]46号【发布日期】2000-11-15【生效日期】2000-11-1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沪医保〔2000〕46号)为了保证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办法》),制定本细则。一、一、适用范围(一)《医疗保险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二)《医疗保险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1.在职职工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2.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荣军院的革命……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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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颁布日期:20021014实施日期:20021201颁布单位:济南市人民政府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等二十一件政府规章的决定》本办法应作如下修改:(十三)《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01号)1、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经向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转往外地治疗或者临时在外地患急症住院治疗的,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增加十个百分点。”2、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具体时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2001年4月……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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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已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到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同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四条参保人员发生增减时,用人单位应当于发生增减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减手续。参保人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未移交社区管理的由原工作单位)持职工档案等资料于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变更手续。第……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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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已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到所在地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同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四条参保人员发生增减时,用人单位应当于发生增减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减手续。参保人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未移交社区管理的由原工作单位)持职工档案等资料于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变更手……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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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时间:2010-08-2407:04:52来源:省社保局医疗保险处作者:赣人社发〔2010〕22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90号),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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