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机关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条……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11号)以及其他相关法规和国家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机关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第三条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按照部门管理、统一发布的要求,坚持“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把关、一把手总负责制。第……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照《**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政办〔**〕11号),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第三条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第四条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查看全文>>
一、为加强省科技厅(以下简称厅)政务值班工作,确保政令畅通,及时处置紧急重大事件,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二、厅政务值班室在厅长、分管副厅长领导下,由厅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值班员对值班期间的工作负直接责任。三、厅政务值班室设在科技大楼1层,政务值班电话、传真是:*,内线是:*。四、政务值班室负责厅机关政务值班。主要职责为政务值班和紧急重特大情况报告,具体任务有接听电话,接收传真,接待来访、来函,值班情况的记录,传送来电、来函内容,传送领导相关指示,协调处理相关工作,及时报告重要事项和突发情况,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等。五、值班员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觉悟、职业道德和人……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行政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文件资料。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第三条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务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四条省政府政务公开联席会议是全省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各级政府办……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和下属单位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生成、获得或更新的与行政活动有关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人,享有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生成、获得和更新政府信息的机关业务处室和相关直属单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部门,根据本办法履行各自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第三条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除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真实和便民的原则。第……查看全文>>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组织系统信息调研工作,提高信息调研层次,更好地让上级机关和领导了解我市党建工作和组织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新情况、新问题,为领导决策和工作指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有效的信息调研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牢把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基层工作服务的方针,进一步增强信息调研意识,扩大信息来源,健全工作网络,完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水平,切实发挥信息调研在服务组织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二、工作要求(一)实行信息调研工作责任制度1、以县区党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各科室(中心)为单位下达信息调研任务指标……查看全文>>
为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我局的信息公开工作,经研究,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目标,以利民便民、公开公正、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为基本要求,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建设提供优质服务为中心,全面贯彻市政府有关信息公开指示精神和市信息公开办公室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切实抓好我局信息公开工作。二、公开原则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总要求,将实施园林政务信息公开与贯彻《行政许……查看全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做好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1号文〕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区域性大党建建设,在全区各社区(街道)、镇党员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的基础上,区委组织部决定,充分利用党内服务网络,构建社情民意信息平台,以进一步深化党内服务工作内涵,拓展服务载体,不断做好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社情民意信息网为载体,健全党内服务机构功能,拓展党员联系群众途径,丰富党员服务群众的内容,畅通群众利益表达渠道,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把党内服务机构建设成为反映社情民意的信息平台。二、工作目……查看全文>>
一、考核依据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着力优化发展环境,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机制,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区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和区委、区政府年“三个一点”工作安排,制定本考核办法。二、考核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由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区信息委、区监委、区政府法制办、区保密局、区档案局、区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共同实施。三、考核对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区政府组成部门及其它相关的部门机构。四、考核内容1、工作机制(10分)。组织机制情况(5分):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落实、工作人员稳定,……查看全文>>
为进一步加快农村信息化建设,必须卓有成效地开展农村信息知识宣传和教育,增强政府管理部门及农业生产经营者的信息意识,提高对农村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以观念的更新、思想的解放,来推动农村信息化的建设。下面是第一小编整理的一些关于乡镇信息上半年工作总结,供您参考。一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把信访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程为确保我镇社会稳定,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镇党委、政府始终将信访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一是年初我镇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分管副书记为副组长,并制定了全年信访工作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了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明确了工作目标,强化了工作责任,并和各村签定了信访工作责任目标书,层层落实任……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第四条(组织推进体制)本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信息委、市监察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国家……查看全文>>
一、评比项目全省价格信息工作考核评比项目分为全省价格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及全省价格信息工作先进工作者。(一)全省价格信息工作先进集体1.评比范围。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省物价局各处室、单位。2.评比条件(1)单位有领导分管信息工作,明确专人从事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2)信息工作制度完善,信息管理规范化;(3)编发信息坚持“新、准、精、深”的原则,报送及时;(4)完成或超额完成规定的信息报送数量,被采用信息量和得分居前的;(5)报送信息获得中央或省领导重要批示或批示较多的;(6)本单位信息报送工作较上年有长足进步的。(二)全省价格信息工作先进工作者1.评比范围。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局各处室……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价格信息工作,促进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全省价格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价格信息工作以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价格工作中心,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价格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经验,为各级领导和上级机关全面掌握情况、指导工作、科学决策服务,充分发挥信息工作在加强党的建设和推进价格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第三条价格信息报送工作原则(一)坚持突出重点、反映全局的原则。突出反映省委、省政府及省物价局关注的带有全局性、深层次的信息,努力做到求新、求准、求精、求深;(二)坚持连续报送、综合反馈的原则。既要反馈学习贯彻重大决策的重要举措和情况,……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业务,保障互联网药品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包括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信息的服务活动。第三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发布药品广告、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带来经济收益的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企业信用征信,促进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征集与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本市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以下称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及企业在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能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及社会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查看全文>>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安全、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总体要求)本市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前,均应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保密审查事项按照《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成密发〔2008〕2号)执行。第三条(遵循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应遵循“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工作职责)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保密工作机构负……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依法发布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省旅游局拟对外发布信息(包括政府公开信息)之前的保密审查,内容是否宜于公开发布的审查。第三条信息发布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公开发布信息前应由信息产生和提供处室(单位)提出是否公开发布的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查,若不能确定能否发布,提交局保密委成员会议审查决定。审查记录应由公开发布单位保密办保存备查。第五条拟公开发布其他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当由信息产生部门书……查看全文>>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特制定本实施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档案、资料。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及时、便民的原则,努力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一、组织领导市教育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负责各自分管的内容,并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局领导具体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由办公室等有关人员组成。工作小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办公室牵头梳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文件、资料;处理公民、法人……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机关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条……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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